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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材料
3.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3.2.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2.10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采用大量的木质材料,包括木材和各种各样的人造木板,这些材料不经防火处理往往达不到防火要求。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关的防火规范主要是《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也有相关规定。设计人员按上述规范给出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处理方法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进行选材和处理,不得调换材料或减少处理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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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设计
- 3.2 材料
- 3.3 施工
- 4 抹灰工程
- 4.1 一般规定
- 4.2 一般抹灰工程
- 4.3 装饰抹灰工程
- 4.4 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 5 门窗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2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 5.3 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 5.4 塑料门窗安装工程
- 5.5 特种门安装工程
- 5.6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 6 吊顶工程
- 6.1 一般规定
- 6.2 暗龙骨吊顶工程
- 6.3 明龙骨吊顶工程
- 7 轻质隔墙工程
- 7.1 一般规定
- 7.2 板材隔墙工程
- 7.3 骨架隔墙工程
- 7.4 活动隔墙工程
- 7.5 玻璃隔墙工程
- 8 饰面板(砖)工程
- 8.1 一般规定
- 8.2 饰面板安装工程
- 8.3 饰面砖粘贴工程
- 9 幕墙工程
- 9.1 一般规定
- 9.2 玻璃幕墙工程
- 9.3 金属幕墙工程
- 9.4 石材幕墙工程
- 10 涂饰工程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 10.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 10.4 美术涂饰工程
- 11 裱糊与软包工程
- 11.1 一般规定
- 11.2 裱糊工程
- 11.3 软包工程
- 12 细部工程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 12.3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
- 12.4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 12.5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 12.6 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
- 1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 附录A 木门窗用木材的质量要求
- 附录B 子分部工程及其分项工程划分表
- 附录C 隐藏工程验收记录表
-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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