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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9.1.2 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幕墙工程的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3 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 幕墙工程所用硅酮结构胶的认定证书和抽查合格证明;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检证;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石材用密封胶的耐污染性试验报告。

    5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检测报告。

    6 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

    7 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份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

    8 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 幕墙构件和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9.1.3 幕墙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2 石材的弯曲强度;寒冷地区石材的耐冻融性;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3 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9.1.4 幕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构件的连接节点。

   3 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4 幕墙防雷装置。

    5 幕墙防火构造。

9.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500~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规模,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9.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2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工程,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和工艺特点,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9.1.7 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幕墙构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件应采用螺栓连接,并应有防松动措施。

9.1.8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9.1.9 立柱和横梁等主要受力构件,其截面受力部分的壁厚应经计算确定,且铝合金型材壁厚不应小于3.0mm,钢型材壁厚不应小于3.5mm。

9.1.10 隐框、半隐框幕墙构件中板材与金属框之间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应分别计算风荷载标准值和板材自重标准值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并取其较大值,且不得小于7.0mm。

9.1.11 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打注饱满,并应在温度15℃~30℃、相对湿度50%以上、洁净的室内进行;不得在现场墙上打注。

9.1.12 幕墙的防火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防火材料的耐火极限决定防火层的厚度和宽度,并应在楼板处形成防火带。

    2 防火层应采取隔离措施。防火层的衬板应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mm的钢板,不得采用铝板。

    3 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

    4 防火层与玻璃不应直接接触,一块玻璃不应跨两个防火分区。

9.1.13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1.14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9.1.15 单元幕墙连接处和吊挂处的铝合金型材的壁厚应通过计算确定,并不得小于5.0mm。

9.1.16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时埋入,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9.1.17 立柱应采用螺栓与角码连接,螺栓直径应经过计算,并不应小于10mm。不同金属材料接触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9.1.18 幕墙的抗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9.1.19 幕墙工程的设计应满足维护和清洁的要求。

条文说明
9.1.1 由金属构件与各种板材组成的悬挂在主体结构上、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称为建筑幕墙。按建筑幕墙的面板可将其分为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混凝土幕墙及组合幕墙等。按建筑幕墙的安装形式又可将其分为散装建筑幕墙、半单元建筑幕墙、单元建筑幕墙、小单元建筑幕墙等。
9.1.8 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所采用的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是保证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安全性的关键材料。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有单组份和双组份之分,单组份硅酮结构密封胶靠吸收空气中水分而固化,因此,单组份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固化时间较长,一般需要14~21天,双组份固化时间较短,一般为7~10天左右,硅酮结构密封胶在完全固化前,其粘结拉伸强度是很弱的,因此,玻璃幕墙构件在打注结构胶后,应在温度20℃、湿度50%以上的干净室内养护,待完全固化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幕墙工程使用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应选用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在使用前必须对幕墙工程选用的铝合金型材、玻璃、双面胶带、硅酮耐候密封胶、塑料泡沫棒等与硅酮结构密封胶接触的材料做相容性试验和粘结剥离性试验,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打胶。
9.1.9 本条规定有双重含意,一是说幕墙的立柱和横梁等主要受力杆件,其截面受力部分的壁厚应经计算确定,但又规定了最小壁厚,即如计算的壁厚小于规定的最小壁厚时,应取最小壁厚值,计算的壁厚大于规定的最小壁厚时,应取计算值,这主要是由于某些构造要求无法计算,为保证幕墙的安全可靠而采取的双控措施。
9.1.10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是保证半隐框、隐框玻璃幕墙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当采用半隐框、隐框幕墙时,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一定要通过计算来确定。当计算的粘结宽度小于规定的最小值时则采用最小值,当计算值大于规定的最小值时则采用计算值。
9.1.13 幕墙工程使用的各种预埋件必须经过计算确定,以保证其具有足够的承载力。为了保证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可靠,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的数量、位置和方法进行埋设,埋设位置应正确。施工过程中如将预埋件的防腐层损坏,应按设计要求重新对其进行防腐处理。
9.1.15 本条所提到单元幕墙连接处和吊挂处的壁厚,是按照板块的大小、自重及材质、连接型式严格计算的,并留有一定的安全系数,壁厚计算值如果大于5mm,应取计算值,如果壁厚计算值小于5mm,应取5mm。
9.1.16 幕墙构件与混凝土结构的连接一般是通过预埋件实现的。预埋件的锚固钢筋是锚固作用的主要来源,混凝土对锚固钢筋的粘结力是决定性的,因此预埋件必须在混凝土浇灌前埋入,施工时混凝土必须振捣密实。目前实际施工中,往往由于放入预埋件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来固定预埋件,混凝土浇铸时往往使预埋件偏离设计位置,影响立柱的连接,甚至无法使用。因此应将预埋件可靠地固定在模板上或钢筋上。
    当施工未设预埋件、预埋件漏放、预埋件偏离设计位置、设计变更、旧建筑加装幕墙时,往往要使用后置埋件。采用后置埋件(膨胀螺栓或化学螺栓)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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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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