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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12.2.1 本节适用于位置固定的壁柜、吊柜等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12.2.2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间(处),不足3间(处)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12.2.3 橱柜制作与安装所用材料的材质和规格、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12.2.4 橱柜安装预埋件或后置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12.2.5 橱柜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制作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橱柜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12.2.6 橱柜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12.2.7 橱柜的抽屉和柜门应开关灵活、回位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一般项目
12.2.8 橱柜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12.2.9 橱柜裁口应顺直、拼缝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12.2.10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2.10的规定。
12.2.7 橱柜抽屉、柜门开闭频繁,应灵活、回位正确。
12.2.10 橱柜安装允许偏差指标是参考北京市标准《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DBJ是01-27-96)第7.6条“高档固定家具”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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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设计
- 3.2 材料
- 3.3 施工
- 4 抹灰工程
- 4.1 一般规定
- 4.2 一般抹灰工程
- 4.3 装饰抹灰工程
- 4.4 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 5 门窗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2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 5.3 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 5.4 塑料门窗安装工程
- 5.5 特种门安装工程
- 5.6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 6 吊顶工程
- 6.1 一般规定
- 6.2 暗龙骨吊顶工程
- 6.3 明龙骨吊顶工程
- 7 轻质隔墙工程
- 7.1 一般规定
- 7.2 板材隔墙工程
- 7.3 骨架隔墙工程
- 7.4 活动隔墙工程
- 7.5 玻璃隔墙工程
- 8 饰面板(砖)工程
- 8.1 一般规定
- 8.2 饰面板安装工程
- 8.3 饰面砖粘贴工程
- 9 幕墙工程
- 9.1 一般规定
- 9.2 玻璃幕墙工程
- 9.3 金属幕墙工程
- 9.4 石材幕墙工程
- 10 涂饰工程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 10.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 10.4 美术涂饰工程
- 11 裱糊与软包工程
- 11.1 一般规定
- 11.2 裱糊工程
- 11.3 软包工程
- 12 细部工程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 12.3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
- 12.4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 12.5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 12.6 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
- 1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 附录A 木门窗用木材的质量要求
- 附录B 子分部工程及其分项工程划分表
- 附录C 隐藏工程验收记录表
-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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