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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6.1.2 吊顶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吊顶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6.1.3 吊顶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6.1.4 吊顶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2 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 预埋件或拉结筋。
4 吊杆安装。
5 龙骨安装。
6 填充材料的设置。
6.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一品种的吊顶工程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吊顶面积30m2 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6.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6.1.7 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6.1.8 吊顶工程的木吊杆、木龙骨和木饰面板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1.9 吊顶工程中的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
6.1.10 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及验收。
6.1.11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大于300mm时,应增加吊杆。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应设置反支撑。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
6.1.12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6.1.4 为了既保证吊顶工程的使用安全,又做到竣工验收时不破坏饰面,吊顶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非常重要,本条所列各款均应提供由监理工程师签名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1.8 由于发生火灾时,火焰和热空气迅速向上蔓延,防火问题对吊顶工程是至关重要的,使用木质材料装饰装修顶棚时应慎重。《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规定顶棚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必须达到A级或B1级,未经防火处理的木质材料的燃烧性能达不到这个要求。
6.1.12 龙骨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固定饰面材料,一些轻型设备如小型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也可以固定在饰面材料上。但如果把电扇和大型吊灯固定在龙骨上,可能会造成脱落伤人事故。为了保证吊顶工程的使用安全,特制定本条并作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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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材料
- 3.3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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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2 一般抹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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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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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明龙骨吊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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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 10.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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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裱糊与软包工程
- 11.1 一般规定
- 11.2 裱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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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细部工程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 12.3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
- 12.4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 12.5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 12.6 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
- 1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 附录A 木门窗用木材的质量要求
- 附录B 子分部工程及其分项工程划分表
- 附录C 隐藏工程验收记录表
-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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