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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7.1.2 轻质隔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图、 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施工记录。
7.1.3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7.1.4 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2、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预埋件或拉结筋。
4、龙骨安装。
5、填充材料的设置。
7.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一品种的轻质隔墙工程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轻质隔墙的墙面30m2 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7.1.6 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7.1.7 民用建筑轻质隔墙工程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的规定。
7.1.3 轻质隔墙施工要求对所使用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进场复验。目的是避免对室内空气环境造成污染。
7.1.4 轻质隔墙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是这一分项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规定了轻质隔墙工程中的隐蔽工程验收内容,其中设备管线安装的隐蔽工程验收属于设备专业施工配合的项目,要求在骨架隔墙封面板前,对骨架中设备管线的安装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封面板。
7.1.6 轻质隔墙与顶棚或其他材料墙体的交接处容易出现裂缝,因此,要求轻质隔墙的这些部位要采取防裂缝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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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设计
- 3.2 材料
- 3.3 施工
- 4 抹灰工程
- 4.1 一般规定
- 4.2 一般抹灰工程
- 4.3 装饰抹灰工程
- 4.4 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 5 门窗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2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 5.3 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 5.4 塑料门窗安装工程
- 5.5 特种门安装工程
- 5.6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 6 吊顶工程
- 6.1 一般规定
- 6.2 暗龙骨吊顶工程
- 6.3 明龙骨吊顶工程
- 7 轻质隔墙工程
- 7.1 一般规定
- 7.2 板材隔墙工程
- 7.3 骨架隔墙工程
- 7.4 活动隔墙工程
- 7.5 玻璃隔墙工程
- 8 饰面板(砖)工程
- 8.1 一般规定
- 8.2 饰面板安装工程
- 8.3 饰面砖粘贴工程
- 9 幕墙工程
- 9.1 一般规定
- 9.2 玻璃幕墙工程
- 9.3 金属幕墙工程
- 9.4 石材幕墙工程
- 10 涂饰工程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 10.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 10.4 美术涂饰工程
- 11 裱糊与软包工程
- 11.1 一般规定
- 11.2 裱糊工程
- 11.3 软包工程
- 12 细部工程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 12.3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
- 12.4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 12.5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 12.6 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
- 1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 附录A 木门窗用木材的质量要求
- 附录B 子分部工程及其分项工程划分表
- 附录C 隐藏工程验收记录表
-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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