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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3.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第6章的规定。
13.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及其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B划分。
13.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本规范各章一般规定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按本规范附录C的格式记录。
13.0.4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附录D的格式记录。检验批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抽查样本均应符合本规范主控项目的规定。
2、抽查样本的80%以上应符合本规范一般项目的规定。其余样本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13.0.5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附录E的格式记录,各检验批的质量均应达到本规范的规定。
13.0.6 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附录F的格式记录。子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本规范各子分部工程规定检查的文件和记录。
2、应具备表13.0.6所规定的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项目的合格报告。
3、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各分项工程中一般项目的要求。
13.0.7 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附录F的格式记录。分部工程中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按本规范第13.0.6条1至3款的规定进行核查。
当建筑工程只有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时,该工程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
13.0.8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合同约定加测相关技术指标。
13.0.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13.0.10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与《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 73-91)相比,本规范对验收的范围和章节设置做了如下调整:
1 “门窗工程”增加了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和特种门安装;
2 将“玻璃工程”的内容分别并入相关的“门窗工程”和“轻质隔墙工程”;
3 “裱糊工程”扩充为“裱糊和软包工程”;
4 删去了“刷浆工程”;
5 “花饰工程”扩充为“细部工程”;
6 增加了“幕墙工程”。
13.0.4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是否能够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因此只有一个合格标准。在把握这个合格标准的松严程度时,编制组综合考虑了安全的需要、装饰效果的需要、技术的发展和目前施工的整体水平。本规范将涉及安全、健康、环保、以及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要求列为“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大部分为外观质量要求,不涉及使用安全。考虑到目前我国装饰装修施工水平参差不齐,而某些外观质量问题返工成本高、效果不理想,故允许有20%以下的抽查样本存在既不影响使用功能也不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但是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13.0.7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第5.0.5条的规定,分部工程验收和子分部工程验收均应按该标准附录F的格式记录。在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验收时,直接按照附录F的格式记录即可,但在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对附录F的格式稍加修改,“分项工程名称”应改为“子分部工程名称”,“检验批数”应改为“分项工程数”。
本条明确规定:分部工程中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因此,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将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结论进行汇总,不必再对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但应对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和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报告及观感质量进行核查。
13.0.8 有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除一般要求外,还会提出一些特殊的要求,如音乐厅、剧院、电影院、会堂等建筑对声学、光学有很高的要求;大型控制室、计算机房等建筑在屏蔽、绝缘方面需特别处理;一些实验室和车间有超净、防霉、防辐射等要求。为满足这些特殊要求,设计人员往往采用一些特殊的装饰装修材料和工艺。此类工程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按设计对特殊要求进行检测和验收。
13.0.9 许多案例说明,如长期在空气污染严重、通风状况不良的室内居住或工作,会导致许多健康问题,轻者出现头痛、嗜睡、疲惫无力等症状;重者会导致支气管炎、癌症等疾病,此类病症被国际医学界统称为“建筑综合症”。而劣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散发出的有害气体是导致室内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步加强了对室内环境问题的管理,并正在将有关内容纳入技术法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规定要对氡、甲醛、氨、苯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进行控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均应符合该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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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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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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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细部工程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 12.3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
- 12.4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 12.5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 12.6 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
- 1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 附录A 木门窗用木材的质量要求
- 附录B 子分部工程及其分项工程划分表
- 附录C 隐藏工程验收记录表
-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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