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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含抽水蓄能电站)。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含抽水蓄能电站)。
条文说明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GB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满足和适应水力发电厂建设和安全运行的需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下达2005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739号)下达的任务,按照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公司的安排和组织编制本规定。
本规定的编制为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提供了统一的、针对性较强的技术标准,也为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对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主要针对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含抽水蓄能电站),小型水力发电厂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水力发电厂内储存火药、炸药及雷管等场所。
本规定的编制为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提供了统一的、针对性较强的技术标准,也为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对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主要针对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含抽水蓄能电站),小型水力发电厂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水力发电厂内储存火药、炸药及雷管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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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报警区域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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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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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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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消防控制设备的组成
- 8.2 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 9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和设置
- 9.1一般规定
- 9.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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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探测器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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