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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选用微机型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7.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选择总线寻址探测报警方式,总线宜采用二线制;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的余量。
7.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设置带有汉化操作的界面,并可利用该界面直接对消防联动设备进行操作。
7.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手动工作方式,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功能。
条文说明
7.1.2 根据GB50116-1998第5.1.2条的规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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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DL/T54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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