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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5.0.1 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根据保护范围对象的装机容量、厂房结构、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应不低于表5.0.的规定。
表5.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5.0.2 采用贯流式机组的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宜按表5.0.1的规定提高一个等级。
5.0.3 封闭式地面厂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宜按表5.0.1的规定提高一个等级。
5.0.4 设置在水力发电厂内的流域梯级调度或集控中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按其所在的水力发电厂保护对象分级,但不应低于一级。
条文说明
5.0.1 GB50116-1998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针对各类建筑物按其规模和特点归类分级为三级(特级、一级和二级),侧重于公用、民用及工业建筑,并按建筑物的高度、建筑面积、危险等级等进行划分。对于水力发电厂,因其工程和使用性质的特殊性,按GB50116-1998进行保护级别的划分针对性不强,具体执行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需根据水力发电厂的特点按照GB5016-1998的原则进行划分。
    水力发电厂等别是按照水库总库容、水工建筑物和总装机容量划分,其中库容和主要水工建筑物大坝的规模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的分级无关;电站发电厂房、开关站、控制及管理建筑物、机电设备与水力发电厂防火密切相关,而这些建筑物及机电设备复杂程度与电站的装机规模有关,装机容量越大,建筑物的规模和机电设备的复杂程度越高,因此按电站总装机容量进行级别划分比较合适。同时发电厂房主要分为地面和地下厂房两种,而地下厂房火灾危险性、扑救和疏散难度较地面厂房大,因此同样装机容量的情况下地下厂房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的级别按提高一级对待。
    表5.0.1中的装机容量指电站总装机容量根据DL5180-2003《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的规定,大(1)型电站装机容量为≥1200MW,大(2)型电站装机容量为<1200MW至≥300MW,中型水电站为<300MW至≥50MW,同时结合厂房形式的不同,分别列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5.0.2 对贯流式机组,其电厂布置、结构与装机容量相近的常规电厂相比要复杂,因此其保护对象的分级宜按表5.0.1的规定提高一级。
5.0.4 流域梯级调度或集控中心分为两种情况,设置在水力发电厂内的,与电厂一致且不应低于一级;在水电厂外单独设置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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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DL/T54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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