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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探测区域的划分
6.2.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的房间或功能相同的区域,并结合探测器的保护范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从主要入口可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的房间,也可划分为一个探测区域。
6.2.2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 发电机层(或运行层)。
2 水轮机层。
3 电缆层、电缆竖井。
4 发电机风罩内(或灯泡贯流式机组的灯泡体内)。
5 中央控制室。
6 电气设备集中布置的区域。
7 通风空调室。
8 油库及油处理室。
9 主变压器区域。
10 开关站、GIS楼。
11 厂房外其他需要单独监测的区域。
6.2.2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 发电机层(或运行层)。
2 水轮机层。
3 电缆层、电缆竖井。
4 发电机风罩内(或灯泡贯流式机组的灯泡体内)。
5 中央控制室。
6 电气设备集中布置的区域。
7 通风空调室。
8 油库及油处理室。
9 主变压器区域。
10 开关站、GIS楼。
11 厂房外其他需要单独监测的区域。
条文说明
6.2.1 探测区域是将报警区域按照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也是火灾探测部位编号的基本单元,一个探测区域对应系统中一个独立的部位编号。本条按照GB50116-1998第4.2,1.1.条编制。
6.2.2 本条所给出的场所是水力发电厂中比较特殊或重要的部位,单独划分其探测区域是必要的。
6.2.2 本条所给出的场所是水力发电厂中比较特殊或重要的部位,单独划分其探测区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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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总则
- 5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 6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 6.1 报警区域的划分
- 6.2 探测区域的划分
- 7 系统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 7.3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 7.4 火灾应急广播及火灾警报装置
- 7.5 消防专用电话
- 7.6 接地
- 7.7 供电
- 7.8 布线
- 7.9 设备布置
- 8 消防控制设备组成及功能
- 8.1消防控制设备的组成
- 8.2 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 9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和设置
- 9.1一般规定
- 9.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和设置
- 9.3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和设置
- 9.4 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探测器的设置
- 10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 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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