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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探测区域的划分


6.2.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的房间或功能相同的区域,并结合探测器的保护范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从主要入口可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的房间,也可划分为一个探测区域。
6.2.2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 发电机层(或运行层)。
    2 水轮机层。
    3 电缆层、电缆竖井。
    4 发电机风罩内(或灯泡贯流式机组的灯泡体内)。
    5 中央控制室。
    6 电气设备集中布置的区域。
    7 通风空调室。
    8 油库及油处理室。
    9 主变压器区域。
    10 开关站、GIS楼。
    11 厂房外其他需要单独监测的区域。
条文说明
6.2.1 探测区域是将报警区域按照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也是火灾探测部位编号的基本单元,一个探测区域对应系统中一个独立的部位编号。本条按照GB50116-1998第4.2,1.1.条编制。
6.2.2 本条所给出的场所是水力发电厂中比较特殊或重要的部位,单独划分其探测区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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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DL/T54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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