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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消防专用电话


7.5.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可利用厂内专用的调度通信系统。
7.5.2 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值班室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7.5.3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1 消防站,消防值班室。
    2 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3 与消防联动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设备室。
    4 水力发电厂中央控制室或控制室。
    5 消防水泵站(房)。
    6 正压送风机房。
    7 排风机房。
    8 消防电梯机房
    9 警卫室。
7.5.4 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处宜设电话插孔。

条文说明
7.5.1 水力发电厂的调度通信系统通常与生产管理和综合布线分别设置,独立布线,其功能可满足消防通信的要求。
7.5.3 所列部位为消防作业的主要场所或与消防指挥有关的部。
7.5.4 根据GB50116-1998第5.6.3条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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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DL/T54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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