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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火灾应急广播及火灾警报装置


7.4.1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及集中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或火灾警报装置。
7.4.2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水轮发电机组运行区域(水轮机层、发电机层等)及其他高噪声设备运行区域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不低于95dB。
    2 其他区域扬声器播放声压级应不低于75dB。
    3 扬声器设置及布置应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4 每个扬声器额定功率不宜小于3.0W。
7.4.3 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
7.4.4 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火灾警报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疏散的要求。
    2 火灾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3 在水轮发电机组运行区域(水轮机层、发电机层等)及其他高噪声设备运行区域,警报装置的声压级应不低于95dB。
条文说明
7.4.2 水电站噪声最高处为水轮发电机附近,GBJ87-1985要求水轮机运行层及发电机运行层的噪声水平不超过85dB,由于目前机组制造工艺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机组的实际噪声水平已降低,在发电机层和水轮机层最远点播放声压级不低于95dB,可满足播放的声压级高于背景噪声15dB的要求。
7.4.4 根据GB50116-1998第5.5条编制。其安装数量与位置,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其位置应满足火灾疏散的要求,通常宜设在各层的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因水力发电厂厂房的布置不尽相同,具体位置以满足火灾疏散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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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DL/T54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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