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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7.3.1 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其传输总线的敷设应符合本规程7.8的规定。
7.3.2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或所选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满足手动直接控制的功能。
7.3.3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7.3.2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或所选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满足手动直接控制的功能。
7.3.3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条文说明
7.3.1 根据GB50116-1998第5.3.1条编制。
7.3.2 根据GB50116-1998第5.3.2条编制。消防水源、防烟和排烟风机等重要的消防设备,它们的可靠性要求极高,除应能接收火灾报警信号后,可以自动启动外(包括手动操作键盘上发生的编码控制启动信号)还应能在消防控制设备上独立控制它们的启停,也就是说一旦火灾报警系统自控失灵时,也不会影响这些重要消防设备的正常工作。
7.3.3 根据GB50116-1998第5.3.3条编制。
7.3.2 根据GB50116-1998第5.3.2条编制。消防水源、防烟和排烟风机等重要的消防设备,它们的可靠性要求极高,除应能接收火灾报警信号后,可以自动启动外(包括手动操作键盘上发生的编码控制启动信号)还应能在消防控制设备上独立控制它们的启停,也就是说一旦火灾报警系统自控失灵时,也不会影响这些重要消防设备的正常工作。
7.3.3 根据GB50116-1998第5.3.3条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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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 6.1 报警区域的划分
- 6.2 探测区域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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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 7.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 7.3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 7.4 火灾应急广播及火灾警报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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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接地
- 7.7 供电
- 7.8 布线
- 7.9 设备布置
- 8 消防控制设备组成及功能
- 8.1消防控制设备的组成
- 8.2 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 9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和设置
- 9.1一般规定
- 9.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和设置
- 9.3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和设置
- 9.4 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探测器的设置
- 10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 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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