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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则
4.0.1 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合理制定设计方案,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设计中应采用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定型产品,未经国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鉴定合格的设备不得选用。
4.0.2 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4.0.3 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根据保护对象进行分级,按火灾危险性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分类;分类原则见A.0.1。
4.0.2 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4.0.3 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根据保护对象进行分级,按火灾危险性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分类;分类原则见A.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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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
- 4 总则
- 5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 6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 6.1 报警区域的划分
- 6.2 探测区域的划分
- 7 系统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 7.3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 7.4 火灾应急广播及火灾警报装置
- 7.5 消防专用电话
- 7.6 接地
- 7.7 供电
- 7.8 布线
- 7.9 设备布置
- 8 消防控制设备组成及功能
- 8.1消防控制设备的组成
- 8.2 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 9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和设置
- 9.1一般规定
- 9.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和设置
- 9.3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和设置
- 9.4 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探测器的设置
- 10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 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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