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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人员卫生与生活用房


4.6.1 屠宰与分割车间人员卫生与生活用房应包括换鞋间、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手靴消毒间或通道、风淋间、药品工具间和洗衣房等。用房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4.6.2 屠宰与分割车间非清洁区和清洁区生产人员的卫生与生活用房应分开布置。
4.6.3 屠宰车间非清洁区应设换靴间、一次更衣室、淋浴室、厕所和手靴消毒间;屠宰车间清洁区应设换靴间、一次更衣室、淋浴室与厕所、二次更衣室和手靴消毒间;分割车间应设换靴间、一次更衣室、淋浴室与厕所、二次更衣室、手靴消毒间,并宜设风淋室。对需符合伊斯兰宰杀要求的屠宰车间,还应设置阿訇间,并应配备厕、浴等卫生设施。
4.6.4 盥洗设施、厕所便器与淋浴器应根据生产定员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配备。
4.6.5 更衣室鞋、靴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一次更衣室内应为每位员工配备一个更衣柜。二次更衣室内应设有挂衣钩和鞋、靴清洗消毒设施。
4.6.6 淋浴间、厕所宜设在一次更衣室与二次更衣室之间。
4.6.7 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采用水冲式厕所。洗手池应采用非手动式洗手设备,并应配备干手设施;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式冲洗设备。
    2 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直接开向生产操作场所。
4.6.8 手靴消毒间内应设手消毒器和靴消毒池。消毒池深度宜为150mm,平面长、宽尺寸以人员不能跨越为宜。
4.6.9 风淋间宽度不应小于1.7m,进深应根据同时通过员工人数与冲淋所需时间,结合生产前准备时间确定。
4.6.10 屠宰与分割车间和卫生与生活用房分开布置时,应设封闭连廊连通。
4.6.11 参观通道与车间之间的观察窗宜有防结露设施。
4.6.12 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工作服应分开洗涤与存放。
条文说明
4.6.1 本条中的标准是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 50687等。
4.6.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既然屠宰车间非清洁区与清洁区已明确划分开,因此各分区生产人员的卫生与生活也应完全分开,不得共用,以防止对产品的交叉污染。
4.6.7 厕所本身的卫生条件和设施直接关系到其所在生产企业的卫生状况,对于食品加工企业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对厕所做出有关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4.6.9 一般单通道风淋间进深约1.0m/人,员工风淋所需时间为9s~16s。
4.6.10 设置封闭连廊是保证人员更衣后防蚊蝇进入车间。
4.6.11 由于车间内湿度大,局部工段温度较高,因此参观通道窗玻璃易结露。宜设空调或电加热等设施防止其结露,影响参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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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122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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