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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兽医食品卫生检验


7.0.1 兽医卫生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7.0.2 屠宰生产线上被检畜体应统一编号,线速度应符合兽医食品卫生检验的要求。
7.0.3 宰后检验应设置头部、内脏、体表与胴体检验和复检的操作位置,其长度应按每位检验人员不少于1.5m计算。各操作点的踏脚台的高度应适应该处检验人员的要求。
7.0.4 头部检验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放血以后立即落头工序的,应在落头位置附近设置头部检验位置,并配置检验台及清洗装置。检验后的头部应按牲畜屠宰统一编号放在小车上等待复检。
    2 采用胴体、内脏、头部同步检验方法的,应将头部清洗后悬挂或放在同步检验设备上等待检验。
7.0.5 胴体与内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中型屠宰车间可设置同步检验装置,在检验位置应设置收集修割废弃物的专用容器。
    2 小型屠宰车间,可采用胴体和内脏统一编号方法对照检验或畜体取出内脏后就地与胴体对照检验,其内脏检验位置应设置检验工作台。
    3 胴体与内脏、头部进行同步检验或对照检验后,必须设置兽医食品卫生检验盖章操作台。
7.0.6 在待宰间临近处,应设置宰前检疫的兽医工作室。在靠近屠宰车间处,应设置宰后兽医工作室。在屠宰车间或厂区内宜设置官方兽医室。
7.0.7 在胴体检验工序后,胴体加工轨道上必须设置疑病胴体的分支轨道。分支轨道可与胴体加工轨道形成一个回路,或将分支轨道通往疑病胴体间。
7.0.8 内脏同步检验线上的盘、钩、肠胃同步检验滑槽在循环使用中应设置冷热水清洗及消毒装置。
7.0.9 各检验操作位置上应设置刀具消毒器及洗手池。
7.0.10 车间内各设备、操作台面、工器具的清洗消毒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7.0.11 生产区应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化验室,化验室应单独设置进出口。
7.0.12 化验室应设置理化和微生物等常规检测的工作间,并应设置更衣柜和专用消毒药品室。
条文说明
7.0.1~7.0.4 现在多数厂采用分散的检验方法。它是将畜体各检验部位由卫检人员分别检验,检验后的部位(如内脏器官)即可与畜体分离,一旦后序检验部位发现疾病时,已离体部位就已经找不到了。这就失去了从整体上综合判断的作用。
    统一编号的对照检验方法是胴体和内脏编写相同号码,内脏集中在专设的检验台处检验。发现病畜时,可按编号找到相应的胴体、头部或内脏进行综合判断处理。为此把分散的检验改为相对集中的对照检验或内脏与胴体同步检验是采用了先进的检验方法,它对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工作起到了保证作用。以上检验配合ISO 22000体系及可追溯系统。
7.0.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将疑病胴体安全送往疑病胴体间。
7.0.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对其原料验收、生产加工、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环节进行控制,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另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为满足以上要求,需要在厂区内设置化验室,化验室的建筑面积按其工作场所的需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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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122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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