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5 副产品加工


6.5.1 副产品加工间的工艺布置应做到产品流向一致、避免交叉。
6.5.2 屠体的红内脏、白内脏、头蹄尾、皮张的加工工序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的房间。
6.5.3 白内脏加工间应配置肠胃接收台、清洗池、暂存台(池)等。大中型屠宰车间应设置清洗机、肚洗白机及沥水台等设备。
6.5.4 红内脏加工应设置接收台、清洗池、修整工作台、暂存台(池)等设备。
6.5.5 牛头蹄尾加工间应设接收台、工作台、牛头蹄尾剥皮台、清洗池等设施。根据需要设置牛头劈半机、锯牛角机等设备。
6.5.6 羊头蹄尾加工间应设置接收台、锯羊角机、浸烫池、刮毛台、清洗池等设施,也可根据当地市场需求设剥皮工艺。
6.5.7 屠宰厂(场)牛羊胃房草应采用集送装置输送至指定场所,经脱水处理后及时外运。
条文说明
6.5.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主要为避免脏净交叉污染。肠胃同在一加工间,头、蹄、尾可以共用加工间,皮张应单设加工间。
6.5.3 肚洗白机宜接蒸汽管洗白,效果较好。
6.5.5 本条可根据当地市场需求进行选择加工工艺剥皮或者烫毛处理。
6.5.6 羊头蹄尾加工需要烫毛的应设浸烫池、刮毛台等设施。部分地区山羊也会采用烫毛工艺,设计时应单设房间。
6.5.7 集送装置需设置空压机房及吹送装置,吹送罐、管道宜采用不锈钢材料。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1225-2017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