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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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3.0.1 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按使用面积计算吗?
    处理意见: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为该区域建筑外墙所包围的全部面积。
3.0.2 住宅建筑地下室的服务于上部住宅被分隔成小间的储藏室,需按工业建筑中的仓库类型划分防火分区吗?
    处理意见:住宅建筑地下室的服务于上部住宅被分隔成小间的储藏室,每间储藏室的面积不超过50㎡,储藏室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在满足《建规》第5.4.2条的情况下,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按《建规》第5.3.1条表的规定确定。
3.0.3 住宅建筑可以地下一层跃首层(地下一层与首层连通)吗?
    处理意见:住宅建筑可以地下一层跃首层,但起居室(客厅)、卧室、厨房不得设置于地下室。当住宅建筑地下一层跃首层并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相关规定且地下室户门采用甲级防火门时,可按住宅建筑对待,其户内楼梯的地下与地上部分在首层可不进行防火分隔。
3.0.4 地下商业区域与汽车库防火分隔有何规定?
    处理意见:地下商业区域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连通开口部位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并应满足各自的安全疏散要求;当地下商店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地下车库与商店之间的连通口应符合《建规》第5.3.5条的要求。
3.0.5 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室内游泳池、室内滑雪场的滑雪场地、真冰溜冰场的冰面、 消防水池(生活水池)等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处理意见:防火分区内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室内游泳池、室内滑雪场的滑雪场地、真 冰溜冰场的冰面、消防水池(生活水池)等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其装修材料应 采用A级;滑雪场的滑雪场地、真冰溜冰场的建筑相应构件耐火极限应满足一级耐火等级的相关要求。
3.0.6 住宅建筑是否要划分防火分区?
    处理意见:塔式和通廊式住宅建筑,当每层的建筑面积大于《建规》第5.3.1条所规定的面积时,应按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
3.0.7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第4.1.3条: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 其防火分区划分和安全疏散人数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规》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能否同其他商业营业厅防火分区一样大呢?
    处理意见:《建规》【条文说明】第5.3.4条: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并要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 防火分隔。
    当营业厅内设置非明火热源的咖啡店、面包屋等轻餐饮时可视为普通商业。
    当营业厅内设置部分餐饮场所时,餐饮场所与其他营业厅应设2.00h耐火极限隔墙,门窗洞口应设置不少于1m宽且不低于1.00h耐火极限隔墙分隔,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按照从严原则划分。
3.0.8 《建规》第5.3.6条确定的有顶棚的商业步行街,其主要特征为:零售、餐饮和娱乐等中小型商业设施或商铺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规范未提及步行街防火分区,那么步 行街如何划分防火分区呢?
    处理意见:步行街是位于多座不同建筑之间的一个独立的贯通空间,是设置了顶棚的街 道,只用于人员通行,步行街不需要再划分防火分区。
3.0.9 《建规》第5.3.1条规定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増加。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以是多少?
    处理意见: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等由于使用需要,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但这涉及到建筑的综合防火设计问题,设计不能单纯考虑防火分区。当此类建筑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为满足功能要求而需要扩大时,要结合其他相关防火措施,进行充分论证。
3.0.10 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含看台和场地)和观众休息厅是否可按一个防火分区设计?看台人员可以通过观众休息厅疏散至安全出口吗?
    处理意见: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含看台和场地)和观众休息厅可按一个防火分区设计, 看台人员可通过观众休息厅疏散至安全出口。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观众休息厅仅可用于人员通行和休息,观众休息厅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休 息桌椅应为不燃材料,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2 比赛大厅看台任一点至比赛大厅通至观众休息厅的疏散门距离不应超过37.5m;休息厅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行走距离不应超过40m;
    3 休息厅与比赛大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4 观众休息厅与相邻功能用房(卫生间和淋浴间除外)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分隔;
    5 观众休息厅和比赛大厅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泳池看台区和戏水池区在计算 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开窗面积时,水区面积可不计入;
    6 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体育馆,其休息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游泳馆的泳池上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0.11 汽车库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能否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处理意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第 6.0.2 条的条文说明:鉴于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距离等指标均比现行国家标准《建规》相应的防火 分区面积、疏散距离等指标放大,故对于汽车库来讲,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 火门,不得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3.0.12 影院、礼堂、剧场候场大厅处的防火分隔墙能否采用防火卷帘替代?
    处理意见:《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第 6.1.2 条,当电影院建在综合建筑内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
    《建规》第 5.4.7 条,电影院、礼堂、剧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当该部位为防火分区的界限时,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该 分隔部位的防火墙不可采用防火卷帘替代。采用中庭和其他区域分隔时,允许在中庭周围设 置宽度不大于 9m 宽防火卷帘。
3.0.13 商业建筑附属库房有何要求? 处理意见:
    1 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该附属库 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2 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的附属库房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 10%,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 500 ㎡的地上和超过 200 ㎡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 500 ㎡的地上和 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 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电商网店内附设临时仓储功能的,仓储部分与电子商务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3.0.14 中庭在楼层的开口边界采用防火卷帘与周围连通空间分隔时,防火卷帘需要每层设 置吗?
    处理意见: 中庭应在其贯通的每个楼层的开口边界处按《建规》第 5.3.2 条规定进行防火分隔。当首层的建筑面积(包括中庭的面积)不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 按防火分区划分,首层的中庭周围可不进行防火分隔,但其上各楼层均应进行防火分隔。
3.0.15 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可以设置与地上部分的空间贯通的中庭吗?
    处理意见:当地下或半地下商店设置与地上部分的空间贯通的中庭时,会导致地下、地上空间连通,增加地下、地上区域火灾蔓延的危险性。根据《建规》第 5.3.5 条计算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时,应计入与地下室连通的中庭地上各层中庭回廊建筑面积。当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时,地下或半地下层应按照《建规》第 5.3.5 条进行消防设计、采取防火分隔。
3.0.16 住宅建筑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内设置设备管井有何限制?
    处理意见:除可燃气体管道井外的其他管道井,可设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内 , 其检修门应为丙级防火门,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隔。
3.0.17 商业服务网点之间的隔墙两侧需设置总宽度不小于 1m 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实体墙吗?
    处理意见:《建规》中将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仍按住宅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因此各商业服务网点单元之间外墙窗间墙的要求相当于住宅户与户之间防火分隔要求,应执 行《建规》第 6.2.5 条规定,商业服务网点之间的隔墙两侧应设置总宽度不小于 1m 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实体墙。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3.0.18 商业网点 一、二层相加面积不应超过 300 ㎡,但对上、下层营业用房面积比例未作规定,设计中出现在一层仅设楼梯,二层均为营业用房,此作法可行吗?又有何依据判断 为不合理呢?
    处理意见:可行,但要满足二层大于 200 ㎡需设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同时疏散距离也应满足规范要求。
3.0.19 住宅建筑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后,该建筑是否仍可按住宅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处理意见:在建筑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不改变建筑的性质和功能类别,该建筑仍属于住宅建筑,其防火设计要求仍可以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筑的要求确定。
3.0.20 住宅楼中,将部分一层和二层作为物业和社区用房,此用房面积小于 300 ㎡,可否按《建规》第 5.4.11 条套用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处理意见: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用房,如物业管理用房、居委会、 治安联防、无病床区小型诊所及卫生站、居民健身、小型配套公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等除外)等,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0.21 在居住用地上建设的单层或 2 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可否按《建规》第 5.4.11 条套用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处理意见:在居住用地上建设的单层或 2 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符合《建规》第 5.4.11 条及《建规》第 2.1.4 条要求的贴建及独立建造的小型建筑,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相应的商业规模依 据规范确定。
3.0.22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 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有关住 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规 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如何具体操作?
    处理意见: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室内消火 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 筑的要求确定,但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 定;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防火分区划分,室 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非住宅 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该建筑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 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 等级确定等,需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和《建规》第 5.1.1 条有关建筑的分类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当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整体建筑的外保温系统按整体建筑的总高度 确定,并符合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
3.0.23 除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以外的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公共建筑下部的附属 部分,当和上部高层主体建筑进行了严格的防火分隔后,是否可以按各自的高度进行消防设计?
    处理意见:高层主体建筑下部(即投影部分)的附属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含裙房部分),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高层主体建筑与附属建筑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建规》执行:
    1 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2 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通风井道井壁不得开口,)及 不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 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分隔;
    3 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的疏散楼梯应完全独立,且不应设置相互连通的门窗洞口;
    4 附属建筑外墙与高层主体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实体窗槛墙。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外墙门窗洞口距离满足贴建要求;
    5 附属建筑与高层主体建筑首层对外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小于 5m;
    6 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耐火极限一致。
3.0.24 超高层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如果避难层布置避难区及设备用房外尚有空间,可以设 置其它使用功能用房吗?
    处理意见:超高层公共建筑避难层当需要设置避难层时,不可以布置除避难区及其设备 用房以外的其它使用功能用房。当超高层住宅建筑所需避难面积较小,不需整个楼层作为避 难区时,可采用该避难区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但避难区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 3.00h 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
3.0.25 商业服务网点的外墙面是否能突出住宅建筑的外墙?
    处理意见:商业服务网点是直接为住宅居民提供便利服务的小型商业设施,如小超市、 杂货店、副食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因此,一般不应超过住宅建筑的上部投影,但有时住宅部分的上部面积较小,呈多座塔楼分布在商业服务网点上,此时少数几间商业网点超过其上部住宅的建筑外墙投影是允许的,但不应影响对住宅火灾的灭火救援商业服务网点的平面尺寸控制:其凸出主楼投影尺寸,长度方向不应大于住宅建筑主楼投影的 1/5,进深方向不应大于 4m。
3.0.26 当一个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54m 的住宅单元(只设置了 1 个安全出口)与一个多层(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住宅单元组合建造时,需要各单元疏散楼梯通至屋面,且在多层住宅单元屋面设置连接较高单元疏散楼梯的疏散通道,或设置通向较高屋面的室外疏 散楼梯吗?
    处理意见:规范中多层住宅对楼梯出屋面无强制性要求;多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单元组合 建造时,单元式住宅各单元层数及高度不同且单元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不强制性要求多 层住宅的楼梯出屋面。
3.0.27 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和甲级防火 门分隔后,该裙房的楼梯间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处理意见: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了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不应釆用防火卷帘) 分隔,且相互间的疏散和灭火设施设置均相对独立,该裙房的楼梯间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 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当裙房与高层公共建筑主体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裙房的疏散 宽度指标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3.0.28 地下汽车库内是否可以放置为该项目使用的设备用房?
    处理意见:集中布置的设备用房,其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当其防火分区不大于1000㎡时,其独立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并可利用通向相邻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该汽车库防火分区须有两个安全出口。
    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将少量设备用房计入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按汽车库的防火分 区面积要求进行划分:
    1 设备用房均应按规范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 每个防火分区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应小于500㎡,且占该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不应超过1/3;
    3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域分隔;
    4 消防水泵房、变配电站等规范规定需设置直接安全出口的设备用房,直接安全出口 不应借用车库疏散。
3.0.29 当汽车库内有设备用房时或者其他功能房间利用车库疏散楼梯时,疏散距离如何计 算?
    处理意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中第6.0.6条“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其距离不应大于60m” ,当汽车库内有设备用房时或者其他功能房间时,是指功能房间内的任一点也要满足上述疏散距离。
3.0.30 车库车道出入口宽度,《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第4.2.4条规定:车辆出入口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4m;《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第6.0.13条规定: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m,双车道不应小于5.5m;实际设计中车道该以哪个为准?
    处理意见:既要满足消防规定,也应满足平时使用要求,车库车道出入口宽度,按《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 第4.2.4条规定:车辆出入口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 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4m。
3.0.31 “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是否有要求?
    处理意见: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以下简称“下沉广场”)的消防设计,除应符 合《建规》的相关规定外,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 不超过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时。下沉广场敞开空间的露天开口部位的短边不应小于13m。
3.0.32 当下沉式广场兼作人员疏散时,下沉式广场的人员密度如何计算?
    处理意见:下沉式广场中可用于人员停留的净面积应按不大于4人/㎡计算,且不应小于169㎡(不含楼梯、扶梯等设施及不含绿化等)。
3.0.33 坡地建筑中一部分外墙外露、其余外墙位于地下的房间,如何判断其是否属于地下 室或半地下室?
    处理意见:坡地建筑中坡顶层与坡底层之间的楼层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防火分区,可以按地上建筑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否则,应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考虑:
    1 防火分区应有不少于1/3周长或1个长边的外墙可布置外窗和消防救援窗(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不大于房间平均净高1/3,且消防救援窗口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大于1.2m。);
    2 防火分区内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可从坡顶、坡底2个方向疏散至室外地面;
    3 坡底层的室外设计地面能与消防车道或基地内机动车道相连通,并能满足消防车停 靠展开救援作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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