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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消防电气


2.5.1 既有建筑物改造部分的消防负荷级按现行规范规定确定。
2.5.2 既有建筑物改造部分消防负荷级别提高,按现行规范要求供电,当申请备用市政电源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蓄电池组作为应急电源,电源改造执行现行标准。
2.5.3 既有建筑物改造部分消防设备供电导线按现行规范要求选择。
2.5.4 既有建筑物改造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当整体改造时,应按现行标准设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原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采用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 局部改造时,可仅改造区域和本层与改造区域相关联的疏散走道、楼梯按现行规 范或标准更换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具,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可维持原设计。
2.5.5 既有建筑物改造部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按现行规范或标准设置,改造后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原系统,当原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设置独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独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改造区域内适当位置,报警信号需送至有人值班场所,值班场所内设置声光报警器装置;
    2 当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系统各主机设备应设置在值班室内(24h值班)。
2.5.6 既有建筑物改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整体改造时:
    1) 应按现行设计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当整体改造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 电气火灾监控等系统;
    3) 改造新增的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2 局部改造时:
    1) 改造前,应对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确认产品的通讯接入方式。对于已淘汰产品或不支持扩展功能的产品,应在原系统处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有联动控制要求时,区域报警控制器应选用联动控制型),区域报警控制器与原系统通过模块 或转换模块实现通讯;
    2) 改造区域内的新增及改造的电气消防设备应符合现行设计标准的要求。消防电源及 其配电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等可维持原设计;
    3) 改造新增的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2.5.7 原消火栓箱内的报警按钮有启动消防泵和火灾报警两项功能,改造应按以下规定:
    1 局部改造时,消火栓箱报警按钮按原有消防报警系统要求设置,保留原有功能;
    2 全部改造时,执行现有规范标准对消防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
2.5.8 既有建筑物改造区域新增防火卷帘门、常开防火门及电动挡烟垂壁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设施时,优先采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系统,不具备条件时可在改造区域相关联的部位设置联动装置(如联动型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联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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