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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本规定


2.1.1 本章内容适用范围包括:
    1 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改造;
    2 已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且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民用建筑改造;
    3 工业厂房和仓库改变为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改造;
    4 本章内容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文物建筑、临时性建筑、村民自建住宅等的改造。
2.1.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鼓励更新,整体提升。倡导城市有机更新,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避免大拆大建,实 现消防安全性能整体提升;
    2 确保安全,控制成本。坚守不降低既有建筑原有结构和消防安全水准的底线,合理控制改造费用,提高项目改造的整体效能,实现改造建筑安全性和工程经济性的协调统一;
    3 创新方法,统筹兼备。充分尊重改造建筑的现状与历史,综合考虑新旧技术标准的 差异,通过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和加强使用管理等进行消费性能补偿,实现改造可行性 和技术合理性的统筹兼备。
2.1.3 本章内容未涉及的消防设计内容,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2.1.4 下列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可不执行本章内容,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依据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完成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严格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2 对于不改变平面分隔布局、使用功能和消防系统形式的内装修工程,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规定,原有消防设施、设备管线应充分利用;如需更换,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装修区域内的电线电缆选型及敷设应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
2.1.5 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建筑主体功能未发生改变:
    1 在办公楼、科研楼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娱乐设施;
    2 文化、体育、教学、医疗建筑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
    3 商业建筑内的业态调整或互换;
    4 上述规定内容以外改变使用用途的,应认定为建筑功能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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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指南(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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