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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序、政策


1.0.1 2019年实施施工图“多审合一”之前,已具有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但未经住建部门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是否能按以前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办理消防设计审查?
    处理意见:属解遗项目的工程,按照有关解遗政策执行,原施工图审查报告中无消防审查意见的,应补充消防审查意见。不属解遗项目的工程,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按程序申报。
1.0.2 受理二次装修、改扩建项目如何界定是否属于住建部51号部令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比如工程主体消防审查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现申报二次局部楼层装修的情况)
    处理意见:二次装修、改扩建(含消防改造)工程,根据使用性质和功能,执行住建部51号部令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未达规模标准的不需报审。
1.0.3 装修改造消防报审涉及改变原设计用途(比如原设计商业,外租使用为幼儿园、培训学校、养老设施等),是否需要规划部门出具相应的审批或变更手续?
    处理意见:符合《石政办函〔2018〕104号》文件规定情形的,执行文件规定。不属于该文件规定情形的,装修改造涉及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应规划审批或变更手续。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的意见》石政办函〔2018〕104 号规定:“5、鼓励利用现有的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建筑发展“大众创业”、“互联网+”等国家政策支持的新兴产业及养老康复、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产业。对于商业办公类建筑,变更使用功能后仍为民用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不再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工业仓储类建筑,变更使用功能为民用的建设工程,且满足相关环评、安评要求,规划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再行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1.0.4 二次装修工程消防申报是否需提供原主体工程消防验收手续?
    处理意见:二次装修消防报审,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无论是否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均应提供原主体工程消防验收手续。未进行主体工程消防验收的,二次装修工程不应单独审验。
1.0.5 单体建筑物消防设计审查是否包括室外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设计图(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设计未在申报建筑内情况)?
    处理意见:包括,应同时提交有关图纸。
1.0.6 消防设计变更如何报审消防设计审查?
    处理意见:已经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确需进行消防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充分变更理由,且不得降低原消防设计标准,在变更事项和内容施工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消防设计变更事项和内容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查。
1.0.7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流程如何?
    处理意见:消防设计审查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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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指南(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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