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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灭火救援


6.0.1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以做成隐形的吗?
    处理意见: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消防车道、消防车登 高作场地应依据应急消〔2019〕334 号《消防救援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采用明显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 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对单位或者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沿途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 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附图6.0.1-1)。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附图6.0.1-2);同时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牌(附图 6.0.1-3),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消防车通道路侧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附图 6.0.1-1 消防车通道路侧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消防车通道出入口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附图 6.0.1-2 消防车通道出入口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消防车通道禁止占用警示牌示例
附图 6.0.1-3 消防车通道禁止占用警示牌示例
6.0.2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 9m(普通消防车)、12m(登高车)指的是消防车道的内径还是道路中心半径?
    处理意见:考虑到消防救援的特殊性,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9m-12m可以认为是消防车道的转弯内半径。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
附图 6.0.2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
6.0.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可利用相邻的城市道路?
    处理意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 得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规划、建设、城管、交通、绿化等部门),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范围内的地面、上空和与建筑之间的空间均应符合规范有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要求。
6.0.4 《建规》第7.1.8条、7.2.2条规定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民用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5m,是否该距离由设计人员掌握?
    处理意见: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要满足 5m,当总平面图条件受限,应接近5m。考虑到火灾时高层建筑坠落物影响范围较大,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的消防 车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0.5 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区需要设置在消防车登高场地一侧吗? 处理意见: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区应设置在消防车登高场地一侧。
6.0.6 《建规》第 7.1.8 条规定了消防车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m,其最大距离有无要求?
    处理意见: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2条及第7.1.3条规定要求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30m,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对于其余建筑,其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住宅的最不利单元)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80m。
6.0.7 《建规》第7.2.3条规定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当总平面图条件受限,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是否可 以直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处理意见: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 通楼梯间的入口,扩大楼梯间或其前室的门厅的入口可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
6.0.8 《建规》第7.2.2条规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车库出入口。当总平面图条件受限,车库出入口可否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处理意见:当总平面图条件受限,车库出入口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外墙与消防 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6m,汽车疏散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汽车库坡道应设置防火卷帘。(附图 6.0.8)
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
附图6.0.8 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
6.0.9 住宅建筑的U型天井以开敞连廊联系时, 连廊与外墙距离不小于2m;连廊的门通过走道与户门连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以设置在连廊一侧吗?如果可以室外连廊外侧可 以视为建筑外墙吗?
    处理意见:当连廊两侧每一侧的前室或楼梯间外窗均设有救援窗,通过连廊能够到达所有住户户门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以设置在连廊一侧,室外连廊外侧可以视为建筑外墙。
6.0.10 穿过建筑物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当有人员疏散的出入口通向消防车道或与消防车 道并行时,如何保障消防车通行和人员安全疏散?
    处理意见: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当有人员疏散的出入口通向消防车道或 与消防车道并行时,应分别施画分界线,采取措施保证消防车通行与疏散人流应各行其道, 保证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小于4m。
6.0.11 厂房、仓库、商场、展览等大空间建筑的消防救援窗口如何设置?
    处理意见:厂房、仓库、商场、展览等大空间建筑的每个具有外墙的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接通向通道、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或大空间区域的消防救援窗口。如每个防火分区均临外墙确实难以实现时,中间部位的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 2 处走道和相邻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连通(此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外墙上的消防救援窗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并均匀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位于公共部位的消防救援窗。(附图 6.0.11)
消防救援口
附图 6.0.11 消防救援口
6.0.12 单层、多层建筑是否每层均应设置消防救援窗口?
    处理意见:根据《建规》第7.2.4条规定,单层、多层建筑每层均应设置消防救援窗口。建筑首层的外门可作为消防救援窗口。
6.0.13 敞开外廊、阳台的门、窗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
    处理意见:根据《建规》消防救援口为外墙上设置的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建 筑物各层直通室外或敞开外廊、阳台的门、窗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
6.0.14 商业综合体建筑中,往往立面设计时采用大量的石材或装饰板等非透明幕墙, 并将灭火救援窗设置在实体幕墙后,此种做法是否允许?
    处理意见:允许,外侧的装饰幕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救援口和外墙上的消防救援窗对应,且在相应位置采用“四面封闭的通道”连接,连接“通道” 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灭火救援窗应在装饰幕墙外侧粘贴永久性明显标识并易于破拆或便于从外侧开启。
6.0.15 当其他功能用房与地下汽车库上下组合建造时,消防电梯如何设置?
    处理意见:地下车库和其他建筑合建,汽车库与其他使用功能之间采用防火墙和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有关汽车库与其他使用功能场所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可分别根据各自区域的建筑埋深和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 防火规范》GB50067-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的规定确定。
6.0.16 对于设置在地下的设备用房、非机动车库、库房等防火分区,当受地面功能布置等限制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有困难时,可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1台消防电梯吗?
    处理意见: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建筑应设消防电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2 对于设置在地下的设备用房、非机动车库、库房等防火分区,当受地面功能布置等 限制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有困难时,可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1台消防电梯,但应分设前室,且每个共用消防电梯服务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应超过2个。
6.0.17 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合建时消防电梯应每层停靠吗?
    处理意见:当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合建时,消防电梯可不在公共建筑部分(包括商业服 务网点)的楼层停靠;住宅部分和公共建筑部分的消防电梯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 别按照《建规》有关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6.0.18 地下汽车库设置消防电梯是否按照《建规》第7.3.1条执行?
    处理意见:地下汽车库设置消防电梯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第6.0.4条执行。
6.0.19 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是否可以合用前室?
    处理意见:当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合用前室时,应在每层采用醒目标志注明消防电梯和 非消防电梯,消防电梯与普通电梯的井道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同一前室内的消防电梯、普通电梯的轿厢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普通电梯的防火性能应符合规范有关消防电梯的要求。
    当住宅建筑中的普通电梯单独设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内时,该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当前 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其开窗面积不应小于2㎡,普通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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