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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9.3.1 高层住宅的封闭楼梯间可以使用平时兼应急照明的A型灯具吗?公共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吗?
    处理意见:住宅建筑中,当采用自带电源型灯具时可兼用日常照明。对于公共建筑,消防应急照明不宜兼用日常照明。
9.3.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4条第5款:当按本条1~4款规定场所中,当按照GB51309-2018第3.6.6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如何确定?
    处理意见: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6.6条规定,在非火灾状态下,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不应超过30min。非火灾点亮时间建议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可选15min,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可选30min,其他可选10min。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火灾时应急持续供电时间和非火灾状态下持续点亮时间两个时间叠加。
9.3.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3.7条2款:要求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其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是否也应如此设计?
    处理意见: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不需要单独设置集中电源。
9.3.4 面积较大的设备房内是否根据设备摆放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
    处理意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主要消防功能就是为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提供基本的照度条件和正确的疏散引导信息,在设备用房内是否需要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要依据由大型设备摆放形成的疏散通道的结构形式确定,如果设备的摆放位置不影响人员对疏散出口标志灯的识别,可不设置方向标志灯;如果影响人员对疏散出口标志灯的识别,应在相应位置(疏散通道的转角处、交叉处、超过灯具设置半径的疏散通道)增设方向标志灯。
9.3.5 仅作为检修而上人的吊顶内是否要做疏散照明或备用照明?仅作为检修时才有人进入的管道夹层内,是否也要做疏散照明或备用照明?
    处理意见:上述场所不属于与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相关的场所,无需设置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
9.3.6 电气竖井、排烟机房、电梯机房内是否做备用照明?
    处理意见:电气竖井不属于仍需工作值守的场所,不需要设置备用照明;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需要设置备用照明;根据特定机房的规模和管理模式等因素确定该类场所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是否需要有人继续工作、值守,如需有人继续工作、值守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和消防应急疏散照明。
9.3.7 设置备用照明的场所,其灯具是否还需考虑蓄电池供电?还是备用照明(功能用房内)选自带蓄电池的灯具。
    处理意见:在市电满足供电要求时,备用照明不应采用蓄电池供电;当市电不能满足供电要求而设有发电机组时,消防设备机房备用照明可设内附蓄电池的过渡照明灯。对备用照明灯具无防护要求,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
9.3.8 高层或多层办公楼,其分隔的各个办公室内是否需要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
    处理意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5条规定:
    建筑面积超过400㎡的办公大厅的疏散通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该类场所的疏散门上方应设置出口标志灯,同时需要根据办公大厅的面积及人员对出口标志灯的识别情况,在相应位置增设方向标志灯。
9.3.9 无人值班的设备房是否需设疏散照明?
    处理意见:与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无关的场所无需设置疏散照明。
9.3.10 防烟楼梯间设独立照明配电箱,该配电箱设置于何处?楼梯间内可以吗?不能暗装,明装又会影响疏散,是否可设置于电井内?
    处理意见:为防烟楼梯间内灯具配电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不应设置在楼梯间内,可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9.3.11 高层住宅商业网点应急照明是否需要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
    处理意见:高层住宅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的系统选型应一致;当住宅建筑设置消防控制室时,高层住宅建筑及其附属建筑均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并组成一个系统由消防控制室统一监管。
9.3.12 住宅小区既有一类高层又有二类高层,且一类高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此时二类高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否可按非集中控制型系统设计?
    处理意见:消防控制室的管辖范围即为消防控制集中管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范围,二类高层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现在好多住宅小区的一、二类高层及多层住宅楼与小区大底盘车库相连通,当车库利用一、二类高层住宅楼及多层住宅楼内通道、楼梯间作疏散出口时,由车库至一、二类高层住宅楼及多层住宅楼的通道、楼梯间、室外安全出口的疏散路径上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当高层建筑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时,住宅楼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
9.3.13 消防双电源配电线路能否跨越防火分区为集中电源供电?
    处理意见:消防电源末端切换箱的输出回路属于消防配电支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为消防设备配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规定应急照明配电箱、集中电源的供电可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9.3.1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6.3条,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配电线路应穿热镀锌金属管保护敷设在不燃烧体内,在吊顶内敷设的线路应采用耐火导线穿采取防火措施的金属导管保护。应急照明配电线路可否采用JDG管敷设?
    处理意见:明敷或暗敷设于干燥场所时,可采用壁厚不小于1.5mm的热镀锌JDG管。
9.3.1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2.3条要求,开敞式疏散楼梯间设置疏散照明,多层住宅内的开敞式楼梯间是否需要按此要求设置疏散照明?
    处理意见:《建规》第10.3.1条,小于27m的住宅建筑不需要设置疏散照明,多层住宅开敞式楼梯间不需要设疏散照明。
9.3.16 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灯具自带蓄电池系统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是否应按防火分区单独设置?
    处理意见:
    1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以防火分区为基本单元,配接各疏散区域的回路,并没有强制要求每个防火分区设置一台独立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即一台集中电源可以配接与其设置部位相邻的几个防火分区内的配电回路。
    2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
    1)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2)非人员密集场所,多个相邻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共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3)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9.3.17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三本规范中对个别场所的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要求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执行。当其他特殊建筑专有电气设计规范如《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2013、《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等,提出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更高要求时,应按更高要求规范执行。
9.3.1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2.3条第2款第2)项:“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m;”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第3.2.9条“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是否应该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第3.2.9条设计?
    处理意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2.3条没有考虑视线与标志面的垂直和平行关系,应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第3.2.9条执行。
9.3.1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6.1条:“灯具在地面设置时,每个回路不超过64盏灯;灯具在墙壁或顶棚设置时,每个回路不宜超过25盏灯”。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第3.2.5条“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60只”,两条规范灯具数量不一样,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3.5条执行,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60只。
9.3.20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6.5条第1款:设置在顶棚上的疏散照明灯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4.5.3条1款:照明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可采用嵌顶,两本规范对应急照明灯具嵌入安装方式要求不一致如何执行?
    处理意见:按照《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4.5.3条执行,“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照明灯具可采用嵌顶、吸顶和吊装式安装”。
9.3.21 需要在哪些场所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是否还能继续使用。
    处理意见:《建规》第10.3.6条规定的场所,需要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9条3款,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等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中心位置,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大于3m。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1条2款,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9.3.22 某些人员密集场所,如商业营业厅、餐厅及劳动密集型的生产车间等,建筑专业施工图中未标示岀疏散走道或疏散通道时,请问如何布置疏散标志灯具?
    处理意见:应与建筑专业密切配合,确定疏散通道的位置并予以明确,相应进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日后根据经营需求调整内部布局时,应由管理使用单位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重新进行安全疏散的设计,并重新报审。
9.3.23 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如何设置?
    处理意见:《建规》第10.3.1条规定,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需要在相应位置设置疏散照明。设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住宅建筑内的商业服务网点需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3.24 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1条6款中,按照室内高度确定标志灯的规格。是否可理解为应按灯具的安装高度确定选用标志灯规格,而不是按照室内高度?
    处理意见:按照灯具安装高度确定标志灯的规格,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4.5.11条3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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