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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排烟系统


8.2.1《建规》第8.5.2条第2款,第8.5.2条第3款中的“建筑面积”是指车间或仓库建筑的总面积,还是单个房间的面积?
    处理意见:《建规》第8.5.2条第2款中,“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指采用实体隔墙分隔的单个车间的面积。《建规》第8.5.2条第3款中,“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仓库”,当多个库房之间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分隔,且每个库房至少有一个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时,可以理解为单个库房的面积。
8.2.2 冷库的冷藏间、冻结间是否需设防排烟系统?
    处理意见:冷库的冷藏间、冻结间可不设置消防排烟设施。
8.2.3 设备机房是否需设排烟设施?
    处理意见:水泵房、制冷机房、换热站、空调通风机房、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建筑面积不大于200㎡)、锅炉房等无人经常停留的机电用房,可不设排烟设施。
8.2.4 无疏散要求、无其他使用功能且周边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的楼梯、自动扶梯区域是否需排烟设施?
    处理意见:无疏散要求、无其他使用功能且周边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的敞开楼梯、自动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当该区域的周边在首层(底层)未设置防火卷帘分隔时,应设置挡烟设施(挡烟垂壁),挡烟垂壁的高度(储烟仓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首层(底层)空间净空高度的20%。
8.2.5 建筑内的地下电梯厅、地下门厅等处(与其相连的走道长度不超过20m)是否需排烟设施?
    处理意见:建筑内的地下电梯厅、地下门厅等人员经常停留的场所,当其面积大于50㎡时,应设排烟设施。
8.2.6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房间是否需排烟设施?
    处理意见: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无人长期值守的房间,不设火灾时的排烟设施,按规定设置灭火后的通风设施。排风设施可以与平时通风系统合用,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排风口应直接通至室外;
    2 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动关闭(可通过电动风阀或止回阀实现)。穿过防护区隔墙的风管应设在火灾时电动关闭的防火阀,防火阀的位置应方便在机房外复位;
    3 房间下部应设排风口,火灾后的下部排风口排风量不低于总风量的70%;
    4 室内外均设排风设备开关;排风设备应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5 应实现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8.2.7 同一空间内的多个防烟分区是否可以同时采用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
    处理意见:同一建筑空间(没用实体墙、门分隔,空间相通)的多个防烟分区宜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例如走廊由挡烟垂壁划分为多个防烟分区时,不应将机械排烟方式和自然排烟方式混用,避免出现排烟口成为进风口的问题。
8.2.8 设计防烟分区时如何计算异形疏散走道(如有拐弯、口字型或日字型的走道)的长度?
    处理意见:疏散走道的长度指走道内任意两点间最大的沿程距离,即任意两点间不走重复路的最大长度。
8.2.9 当走道局部变宽时,如何确定防烟分区长边长度?
    处理意见: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2.5m的走道,当其局部变宽(变宽累计长度不超1/4,宽度不大于6m)时,该走道防烟分区长度不应大于45m;对于宽度大于2.5m,且小于等于3m的走道,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度不应大于36m;宽度大于3m时,按表4.2.4的规定执行。
8.2.10 按GB51251-2017第4.3.2条,某些工业建筑对层高要求较低,如层高3.6m的车间,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10m以上,按规范就不能满足自然排烟条件。类似情况自然排烟条件是否可适当放宽?
    处理意见:对于采用自然排烟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其净高小于等于10.7m时,其防烟分区任一点与最近排烟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其净高大于10.7m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8.2.11 体育比赛厅的自然排烟窗,是否需要设置集中手动、自动开启装置?
    处理意见:除了GB51251-2017第4.3.6条规定的场所外,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体育比赛厅(含观众厅)等厅室,其自然排烟窗也应分区、分组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装置。
8.2.12 GB51251-2017第4.3.6条中自然排烟窗所提到的“手动开启功能”是否包括电动开启?
    处理意见:自然排烟窗(包括手动、自动排烟窗)应具备手动开启功能,手动开启功能可通过现场机械装置或电动、气动操作机构等来实现;自动排烟窗的自动开启功能,应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温度释放装置来实现。
8.2.13 竖向布置的排烟系统负担了多个防火分区,那么其每层的支管是否也可以负担多个防火分区?
    处理意见:当建筑的排烟系统沿垂直方向布置时,各楼层接至垂直排烟立管的排烟支管只能承担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
8.2.14 GB51251-2017第4.2.2条中所提到的“建筑高度”是指《建规》中规定的建筑高度,还是系统服务高度?
    处理意见:GB51251-2017第4.4.2条中,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排烟系统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是指排烟系统每段服务的高度。排烟风机宜设置于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或贴临最高服务楼层。
8.2.15 排烟管道是否可以穿越楼梯间、前室、扩大前室及避难区?
    处理意见:排烟管道不应穿越楼梯间、前室、扩大前室。当必须穿越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穿越避难区的排烟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风管。防火风管可通过将防火隔热材料采用机械固定、粘贴、柔性包覆等方式复合在风管表面,以满足《防排烟标准》对风管耐火极限的要求。
8.2.16 同一空间划分为多个防烟分区时,空间内的支风管还需要设排烟防火阀吗?
    处理意见: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设排烟防火阀(280度)。当同一空间(没有实体墙或玻璃隔断)划分为多个防烟分区时,排烟支管可以不设排烟防火阀,在进入该空间的排烟总管上设排烟防火阀。当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防烟分区均独立设置排烟系统时,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管穿越另一防烟分区的穿越处可不设置排烟防火阀。
8.2.17 净高小于等于3m的房间、走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挡烟垂壁也必须做到空间净高1/2以下吗?
    处理意见:对于净高小于等于3m的房间、走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排烟口有效面积可以按照空间净高1/2以上部分的可开启部分计算。需要划分防烟分区时,挡烟垂壁高度应满足GB51251-2017第4.6.2条的规定,且挡烟垂壁底部距地不能小于1.8m,净空高度不能影响正常疏散。
8.2.18 面积小于50㎡地下室或地上无窗房间通过走廊排烟。当走廊采用机械排烟时,如何计算走廊排烟量及开窗面积?
    处理意见:对于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地下室或地上无窗房间,当其面积小于50㎡时,房间可不设排烟口,可通过走廊排烟。当走廊采用机械排烟时,排烟系统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20000m³/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在走道两端(侧)的排烟口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走道两端均应设置面积不应小于2㎡的排烟口;
    2 两端(侧)排烟口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对于未设在走廊两端的外窗,例如设置在电梯厅外墙上的外窗,或走廊中间有休息厅,休息厅外墙上的窗,都可以认定为有效自然排烟窗,但是不能替代走廊两端的排烟窗。
8.2.19 机械排烟系统一个防烟分区内需要多个排烟风口时,排烟口之间有最小距离要求吗?
    处理意见:机械排烟系统一个防烟分区内需要多个排烟风口时,排烟口中心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4倍的风口当量直径。
8.2.20 地下室房间、走道采用窗井自然排烟时,自然排烟窗之间是否有最小距离要求?
    处理意见:地下室房间、走道采用窗井自然排烟时(除需满足GB51251-2017第4.6.3条第3款的走道外),窗井截面积、出口百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计算排烟口有效开窗面积,每个防烟分区应设两个自然排烟窗(竖井),两者之间的距离要设计合理。地下室房间的两个自然排烟口最小间距不宜小于3.6m,地下室走廊的两个自然排烟口最小间距不宜小于6m。
8.2.21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场所,是否可以将补风口设置在相邻的走道内?
    处理意见:对于地上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或房间面积小于500㎡但大于300㎡且空间高度大于6m时,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
    对于地下建筑,当房间面积大于等于50㎡时,房间应直接补风;当房间面积小于50㎡时,可通过相连的走道补风,但走道应有直接补风设施。自然排烟系统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补风。
8.2.22 GB51251-2017第4.6.4条中,“相同净高”的场所是指两个以上场所的建筑净高必须完全一致吗?
    处理意见:GB51251第4.6.4条中,“相同净高”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均大于或均小于等于6m;“不同净高”指部分防烟分区净高大于6m,部分小于等于6m。
8.2.23 如何计算竖向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
    处理意见:对于竖向机械排烟系统,系统的计算排烟量按各楼层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仅考虑着火层排烟);当每层仅有一个防烟分区时,应按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内的排烟量与其它层常闭排烟口的漏风量之和计算。
8.2.24 面积较小的房间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按GB51251-2017第4.6.3条第一款计算排烟量很大,不利于布置排烟系统,此种情况下,排烟量是否可适度减小?
    处理意见:对于建筑净高小于等于6m、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的无窗房间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³/h;当房间面积大于100㎡,排烟量按GB51251-2017第4.6.3条第1款计算。
8.2.25 办公、学校、住宅等非人员密集场所中面积较小的共享空间如何计算排烟量及进行自然排烟设计?
    处理意见:对于连通空间(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不大于200㎡的办公、学校、住宅等功能场所中的中庭(含中庭回廊),以及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净高大于6m且不贯通(采用墙体等固定隔断进行完全分隔)多个楼层的门厅等空间,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确定,且不应小于40000m³/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或门厅等空间地面面积的5%。
    当二层及以上楼层的贯通空间与周围场所采用固定防火分隔(防火墙、满足防火要求的防火玻璃等)时,可按高大空间进行排烟设计。
8.2.26 按GB51251-2017第4.6.11条~4.6.13条计算的净高大于6m的场所的排烟量,一般总是小于表4.6.3规定的排烟量,是否可以按计算排烟量设计排烟设施?
    处理意见:净高大于6m的场所(高大空间)的排烟量,可根据GB51251-2017第4.6.11~4.6.13条计算确定,设计中要明确清晰高度的选取高度,不必与表4.6.3规定的排烟量比较取大值。
8.2.27 GB51251-2017第4.6.3条仅规定了公共建筑走道的自然排烟设计要求,工业建筑、住宅楼地下室中的走道如何进行排烟设计?
    处理意见:除有相关标准有特殊规定外,工业建筑中的走道排烟设计可参照GB51251-2017第4.6.3条中公共建筑走道的有关规定执行。住宅地下室储藏间面积均小于50㎡时,其走廊排烟可按照4.6.3条第4款执行。
8.2.28 阶梯教室或报告厅等地面为阶梯式的空间如何计算建筑净高和清晰高度?
    处理意见:建筑空间的净高应按GB51251-2017第4.6.9条的条文说明确定。对于阶梯式地面,建筑净高为顶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处的高度。
    对于阶梯式地面的建筑空间,清晰高度应从阶梯式地面的最高处算起;当此处地面距顶棚(吊顶)的距离不大于3m时,清晰高度可按此处净高的1/2计算。
8.2.29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处理意见: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当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设排烟设施。当建筑总面积大于200㎡但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为不大于200㎡的多个区域,各区域通往疏散通道的开口宽度不大于2m时,可不设排烟设施。采用机械排烟时,排烟量可按60m³/h•㎡计算;采用自然方式排烟时,自然排烟窗的可开启有效面积应不小于地面面积的2%。
8.2.30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排烟系统应如何设计?
    处理意见:设置在一、二、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房间为无窗(或设固定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大于等于50㎡,或多个无窗房间总面积大于等于2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房间为有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大于等于1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设置四层及以上、地下室一层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8.2.31 地下汽车库坡道出入口是否可作为机械排烟系统的补风口?
    处理意见:地下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如设有防火卷帘,该坡道入口不可作为机械排烟系统的补风口。
8.2.32 游泳馆、冰球场等场所,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处理意见:游泳馆、冰球场的观众休息厅和比赛大厅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泳池看台区和戏水区池区在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开窗面积时,水区面积可不计入。
    没有看台的游泳池大厅,当与其附属用房之间采用防火门、防火隔墙分隔时,可不设排烟设施;当与附属用房之间没有防火门、防火隔墙分隔时,应采取排烟措施。
8.2.33 可以向下沉式广场设置机械排烟口吗?
    处理意见:当下沉式广场兼作人员疏散时,不应设置直接开向下沉式广场的机械排烟口或其他影响安全的事故排风口,不应设置其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或妨碍人员安全疏散的设备、管道等。
8.2.34 面积小于500㎡的影厅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是否需要设计补风系统?
    处理意见:面积小于500㎡、净高超过6m的影厅,按高大空间计算排烟量,应该设独立的补风系统。可以是机械补风也可以是自然补风,但补风口风速要符合GB51251-2017第4.5.6条规定,自然补风应直接来自室外,地下补风口与室外采风口风速、竖井风速不超过3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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