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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筑设计


2.2.1 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改造工程,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核对并分类。
2.2.2 当建筑整体未改变使用功能未增加建筑面积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改建范围的平面分隔变更不改变原防火分区划分的,涉及平面分隔、布置的消防设计内容:房间面积、疏散门的宽度和数量、疏散走道宽度、疏散距离、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确有困难的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设计时的规范、标准;
    2 改建范围的平面分隔变更改变原防火分区划分的,涉及平面分隔、布置的消防设计内容:防火分区的面积和分隔、相关防火分区疏散借用、房间面积、疏散门的宽度和数量、疏散走道宽度、疏散距离、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确有困难的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设计时的规范、标准。
2.2.3 当建筑整体或局部改变使用功能时,如未改变其建筑消防分类,但改建造成建筑整体或局部适用的规范、标准与原设计时适用的规范、标准不同时,该建筑整体或局部的防火分区和层数、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尺寸除外)、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设置等应适用现行规范、标准。
2.2.4 不改变原建筑主体轮廓,只在建筑内部局部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工程,应符合如下规定:
    1 不改变原建筑防火分区(及使用功能分布)的,改建区域的防火分区中涉及平面分隔、布置的消防设计内容: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均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
    2 改变原建筑防火分区(及使用功能分布)的,涉及改变的防火分区的消防设计内容:防火分区与层数、平面布置、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尺寸除外)、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等,均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该防火分区的其他消防设计可按原设计时适用的规范、标准执行。
2.2.5 既有建筑改造中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原有的建筑构件可维持现状。
2.2.6 改造工程与相邻既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时,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2.2.7 除设置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12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其他改造工程,当每层仅有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且难以改造时,可维持既有建筑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或二级;
    2 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3 第二层和第三层使用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4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或房间直通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2m;
    5 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6 走道等公共区域或每个有人员活动的房间应设置不小于0.8x0.8m的可开启外窗或设置室外阳台。
2.2.8 既有建筑改造中增设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影剧院、礼堂等这些功能时,应对设置独立出口和疏散楼梯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且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规定,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增设。
2.2.9 增加建筑高度不改变建筑消防分类的扩建工程,造成原建筑的疏散楼梯形式、消防电梯设置等要求改变的,其疏散楼梯形式、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尺寸除外)的设置应适用现行规范、标准。
2.2.10 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改造工程,地上既有开敞楼梯间难以改造为封闭楼梯间,当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时,可维持地上既有疏散楼梯的开敞形式。
2.2.11 新增防火墙应设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既有防火墙可维持现状。
2.2.12 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卷帘宽度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规》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维持既有防火卷帘现状宽度,但其可靠性、耐火极限、防烟性能、信号反馈功能等性能应符合现行消防设计标准的规定。
2.2.13 建筑外墙上新增或更换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外门、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规》的规定。
2.2.14 外墙保温改造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规》的规定。当外立面改造不涉及外墙保温改造时,保留的外墙保温材料可维持现状。
2.2.15 改造工程中改造区域为人员密集场所,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是 A级,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改为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规》的规定。
2.2.16 改造工程中除保留区域外,采用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2.2.17 当改造工程由于现状场地条件不足,难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规》规定的场地内消防车道相关设计要求时,可维持既有建筑场地内消防车道现状。
2.2.18 当高层建筑由于现状场地条件不足,难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规》规定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关设计要求时,可维持既有建筑场地现状。
2.2.19 不改变原建筑消防分类时,在原建筑主体投影线范围外的扩建工程。扩建后的建筑整体应符合现行规范有关总平面布置、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的有关规定。原建筑主体与扩建区域之间设有防火墙时,原建筑主体范围内按原设计适用的规范、标准;扩建区域的消防设计内容应适用现行规范、标准。
2.2.20 新增设的消防电梯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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