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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总平面、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4.1.1 既有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时,应在防火间距不足的既有建筑相邻面外墙设防火墙、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等防火加强措施。
4.1.2 建筑整体改造时,其防火分区应根据改造后的建筑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功能、灭火系统的配置等按照现行标准划分,防火分区的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4.1.3 建筑局部改造需要改变原有防火分区时,改变部分的防火分区划分应执行现行标准,防火分区的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4.1.4 既有建筑中已有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儿童照料和少年儿童培训场所等用房,改造时其设置楼层应符合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其防火分区不变但进行了房间分隔调整时,其所属防火分区的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4.1.5 因改造局部增加面积的,如局部增设夹层、封堵中庭洞口等增加建筑面积而造成原有防火分区分隔和面积变动、建筑层数增加的,产生变动的各层防火分区,均应按照现行标准进行消防设计。
4.1.6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改造楼层增加疏散楼梯、消防电梯,经过下部未改造楼层且对下部楼层的防火疏散未产生影响时,可不对下部楼层进行改造。增加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在首层出口应满足现行标准相关要求。
4.1.2 建筑整体改造时,其防火分区应根据改造后的建筑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功能、灭火系统的配置等按照现行标准划分,防火分区的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4.1.3 建筑局部改造需要改变原有防火分区时,改变部分的防火分区划分应执行现行标准,防火分区的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4.1.4 既有建筑中已有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儿童照料和少年儿童培训场所等用房,改造时其设置楼层应符合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其防火分区不变但进行了房间分隔调整时,其所属防火分区的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4.1.5 因改造局部增加面积的,如局部增设夹层、封堵中庭洞口等增加建筑面积而造成原有防火分区分隔和面积变动、建筑层数增加的,产生变动的各层防火分区,均应按照现行标准进行消防设计。
4.1.6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改造楼层增加疏散楼梯、消防电梯,经过下部未改造楼层且对下部楼层的防火疏散未产生影响时,可不对下部楼层进行改造。增加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在首层出口应满足现行标准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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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既有建筑改造分类
- 3.2 通用要求
- 3.3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
- 4 建筑
- 4.1 总平面、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 4.2 安全疏散
- 4.3 救援设施
- 4.4 建筑构造
- 4.5 外墙保温材料
- 5 给排水
- 5.1 一般规定
- 5.2 消防水量和消防水池
- 5.3 供水设施
- 5.4 室内消火栓系统
- 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6 暖通
- 6.1 一般规定
- 6.2 防烟系统
- 6.3 排烟系统
- 7 电气
- 7.1 一般规定
- 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7.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7.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 7.6 消防电源
- 7.7 消防相关线缆
- 附录A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表
- 本指南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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