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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既有建筑改造供热、通风、空调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6.1.2 改造部分继续使用的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原机械排烟系统,设置的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均应考虑安全可靠措施。
6.1.3 加压送风机、机械排烟系统的补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 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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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 (2022年版)(沈建发〔20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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