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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供水设施
5.3.1 消防水泵流量应符合现行标准。新增或更换的管道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5.3.2 既有建筑的局部改造,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执行现行标准,消火栓栓口动压允许执行原有标准。
5.3.3 当既有建筑改造时,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在改造范围内,消防泵控制执行现行标准;
5.3.4 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或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原消防水泵房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的,改造确有困难时,消防水池和泵房位置可不改变。
5.3.5 按现行标准要求消防水池需设置消防车取水口,当设置确有困难时,应增设消防专用取水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专用取水泵应设在消防泵房内,并应设置备用泵,取水口应设置在建筑外墙上或地下,并应有明显的标识和直接启泵按钮;
2 专用水泵吸水管宜独立从消防水池引出,不宜在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引出管线进行吸水;当消防水泵有两条吸水管线时,可以在吸水干管上连接专用水泵吸水管线。不得用室外消火栓泵代替专用水泵;
3 取水口应同时设有DN65、DN100两种口径,设置位置应满足消防车停靠要求;
4 消防控制室的手动控制盘应能直接启动消防专用取水泵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5 消防专用取水泵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内,当原消防水泵房条件受限不能增设时,应尽量靠近原泵房设置专用取水泵的泵房;
5.3.6 对于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建筑,高位消防水箱容积不超过36m³的按现行标准执行,超过36m³且结构加固确有困难时,改造后允许按36m³设计。
5.3.7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需要新增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系统时,若原多层建筑无消防水箱,当层数不超过2层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m²的非重要单、多层公共建筑,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需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应设稳压泵和气压罐,确保火灾时系统动作。
5.3.2 既有建筑的局部改造,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执行现行标准,消火栓栓口动压允许执行原有标准。
5.3.3 当既有建筑改造时,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在改造范围内,消防泵控制执行现行标准;
5.3.4 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或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原消防水泵房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的,改造确有困难时,消防水池和泵房位置可不改变。
5.3.5 按现行标准要求消防水池需设置消防车取水口,当设置确有困难时,应增设消防专用取水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专用取水泵应设在消防泵房内,并应设置备用泵,取水口应设置在建筑外墙上或地下,并应有明显的标识和直接启泵按钮;
2 专用水泵吸水管宜独立从消防水池引出,不宜在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引出管线进行吸水;当消防水泵有两条吸水管线时,可以在吸水干管上连接专用水泵吸水管线。不得用室外消火栓泵代替专用水泵;
3 取水口应同时设有DN65、DN100两种口径,设置位置应满足消防车停靠要求;
4 消防控制室的手动控制盘应能直接启动消防专用取水泵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5 消防专用取水泵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内,当原消防水泵房条件受限不能增设时,应尽量靠近原泵房设置专用取水泵的泵房;
5.3.6 对于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建筑,高位消防水箱容积不超过36m³的按现行标准执行,超过36m³且结构加固确有困难时,改造后允许按36m³设计。
5.3.7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需要新增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系统时,若原多层建筑无消防水箱,当层数不超过2层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m²的非重要单、多层公共建筑,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需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应设稳压泵和气压罐,确保火灾时系统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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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既有建筑改造分类
- 3.2 通用要求
- 3.3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
- 4 建筑
- 4.1 总平面、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 4.2 安全疏散
- 4.3 救援设施
- 4.4 建筑构造
- 4.5 外墙保温材料
- 5 给排水
- 5.1 一般规定
- 5.2 消防水量和消防水池
- 5.3 供水设施
- 5.4 室内消火栓系统
- 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6 暖通
- 6.1 一般规定
- 6.2 防烟系统
- 6.3 排烟系统
- 7 电气
- 7.1 一般规定
- 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7.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7.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 7.6 消防电源
- 7.7 消防相关线缆
- 附录A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表
- 本指南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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