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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室内消火栓系统
5.4.1 建筑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增加消火栓系统的范围:在“不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5000m³、不超过10000m³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中增设“展览、商店、旅馆、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大中型幼儿园和图书馆、儿童活动、儿童照料和少年儿童培训场所等用房”功能时,要求增设消火栓系统。当建筑体积不满足设置消火栓的条件,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5.4.2 既有建筑改造按现行标准要求需在改造区域设有消火栓系统时,消火栓设置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当局部改造无法改造其他使用楼层或区域,允许仅在改造层或改造区域内增设消火栓灭火系统。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5.4.2 既有建筑改造按现行标准要求需在改造区域设有消火栓系统时,消火栓设置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当局部改造无法改造其他使用楼层或区域,允许仅在改造层或改造区域内增设消火栓灭火系统。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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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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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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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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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消防水量和消防水池
- 5.3 供水设施
- 5.4 室内消火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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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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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消防电源
- 7.7 消防相关线缆
- 附录A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表
- 本指南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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