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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2.1 改造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应依据改造后的消防设施按现行标准确定。
    1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 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 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7.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原系统,当原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根据需要设独立系统。独立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改造区域内的适当位置,报警信号送至有人值班场所,值班场所内设置声光警报器;
    2 当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系统各主机设备可设置在值班室内(24h值班)。
7.2.3 既有建筑改造前,应对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估,确认产品的通讯接入方式。
7.2.4 对于已淘汰产品或不支持扩展的产品,应在原系统处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有联动控制要求时,区域报警控制器应选用联动控制型),区域报警控制器与原系统通过模块或转换模块实现通讯。
7.2.5 按现行标准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建筑物,可仅在改造区域设置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点,消防电源监控器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本要点第7.2.2条第2款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所在的值班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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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 (2022年版)(沈建发〔20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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