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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既有建筑各类改造中给水排水专业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 建筑整体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当整体改造功能未发生变化时,消防水池、水泵房位置、水池有效容积计算方式可不变,但应保证火灾时消防水泵房便于进入);
2 功能发生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执行本指南第5.2节~第5.5节具体内容;
3 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及建筑内部装修可执行原有标准。
5.1.2 既有建筑各类改造消防给水详见表5.1.2的规定。
注:消防设施设置依据改造后的建筑整体功能情况按国家现行标准判断。
5.1.3 既有建筑改造灭火器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1 建筑整体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当整体改造功能未发生变化时,消防水池、水泵房位置、水池有效容积计算方式可不变,但应保证火灾时消防水泵房便于进入);
2 功能发生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执行本指南第5.2节~第5.5节具体内容;
3 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及建筑内部装修可执行原有标准。
5.1.2 既有建筑各类改造消防给水详见表5.1.2的规定。
5.1.3 既有建筑改造灭火器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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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既有建筑改造分类
- 3.2 通用要求
- 3.3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
- 4 建筑
- 4.1 总平面、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 4.2 安全疏散
- 4.3 救援设施
- 4.4 建筑构造
- 4.5 外墙保温材料
- 5 给排水
- 5.1 一般规定
- 5.2 消防水量和消防水池
- 5.3 供水设施
- 5.4 室内消火栓系统
- 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6 暖通
- 6.1 一般规定
- 6.2 防烟系统
- 6.3 排烟系统
- 7 电气
- 7.1 一般规定
- 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7.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7.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 7.6 消防电源
- 7.7 消防相关线缆
- 附录A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表
- 本指南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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