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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消防相关线缆
7.7.1 改造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选择及其敷设,应满足现行标准火灾时连续供电或传输信号的要求。
7.7.2 消防配电线路选择与敷设,应满足现行标准对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7.7.3 改造区域的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选择应满足现行标准中的相应燃烧性能等级的要求。
7.7.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消防配电线路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 ,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7.7.5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7.7.2 消防配电线路选择与敷设,应满足现行标准对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7.7.3 改造区域的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选择应满足现行标准中的相应燃烧性能等级的要求。
7.7.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消防配电线路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 ,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7.7.5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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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既有建筑改造分类
- 3.2 通用要求
- 3.3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
- 4 建筑
- 4.1 总平面、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 4.2 安全疏散
- 4.3 救援设施
- 4.4 建筑构造
- 4.5 外墙保温材料
- 5 给排水
- 5.1 一般规定
- 5.2 消防水量和消防水池
- 5.3 供水设施
- 5.4 室内消火栓系统
- 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6 暖通
- 6.1 一般规定
- 6.2 防烟系统
- 6.3 排烟系统
- 7 电气
- 7.1 一般规定
- 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7.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7.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 7.6 消防电源
- 7.7 消防相关线缆
- 附录A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表
- 本指南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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