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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安全疏散
4.2.1 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改造部分不同功能需求依据现行标准复核安全出口、 疏散走道、疏散距离、疏散宽度。
4.2.2 建筑功能改变的整体改造,疏散走道和楼梯的净宽度应按现行标准计算,并满足改造后的计算宽度要求;如无法满足,应限定使用人数。
4.2.3 建筑功能改变的整体改造,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顶部固定窗、可开启外窗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类型改造可适用原有标准。
4.2.4 建筑局部改造时,敞开式楼梯间改造为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改造为防烟楼梯间时,该楼梯间在各层均应满足有关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相关要求, 在首层出口应满足现行标准相关要求。
4.2.5 既有建筑增设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儿童照料、少年儿童培训场所和影剧院、礼堂等应依据现行标准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4.2.6 设敞开式楼梯间的既有建筑增加“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疗建筑、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商店、图书馆、展览、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时应将作为疏散使用的敞开式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
4.2.7 既有建筑保留的疏散楼梯,当其净宽度难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该使用该功能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要求时,如实际净宽度不小于规定净宽度的90%,且不小于1.1米时,可维持不变。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既有楼梯可计入安全出口数量,但不计入疏散总宽度。
4.2.8 既有建筑保留或保留洞口的疏散门和安全出口,当其净宽度难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该使用该功能疏散门和安全出口最小净宽度要求时,如实际净宽度不小于规定净宽度的90%,可维持不变。
4.2.2 建筑功能改变的整体改造,疏散走道和楼梯的净宽度应按现行标准计算,并满足改造后的计算宽度要求;如无法满足,应限定使用人数。
4.2.3 建筑功能改变的整体改造,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顶部固定窗、可开启外窗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类型改造可适用原有标准。
4.2.4 建筑局部改造时,敞开式楼梯间改造为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改造为防烟楼梯间时,该楼梯间在各层均应满足有关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相关要求, 在首层出口应满足现行标准相关要求。
4.2.5 既有建筑增设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儿童照料、少年儿童培训场所和影剧院、礼堂等应依据现行标准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4.2.6 设敞开式楼梯间的既有建筑增加“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疗建筑、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商店、图书馆、展览、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时应将作为疏散使用的敞开式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
4.2.7 既有建筑保留的疏散楼梯,当其净宽度难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该使用该功能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要求时,如实际净宽度不小于规定净宽度的90%,且不小于1.1米时,可维持不变。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既有楼梯可计入安全出口数量,但不计入疏散总宽度。
4.2.8 既有建筑保留或保留洞口的疏散门和安全出口,当其净宽度难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该使用该功能疏散门和安全出口最小净宽度要求时,如实际净宽度不小于规定净宽度的90%,可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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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既有建筑改造分类
- 3.2 通用要求
- 3.3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
- 4 建筑
- 4.1 总平面、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 4.2 安全疏散
- 4.3 救援设施
- 4.4 建筑构造
- 4.5 外墙保温材料
- 5 给排水
- 5.1 一般规定
- 5.2 消防水量和消防水池
- 5.3 供水设施
- 5.4 室内消火栓系统
- 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6 暖通
- 6.1 一般规定
- 6.2 防烟系统
- 6.3 排烟系统
- 7 电气
- 7.1 一般规定
- 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7.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7.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 7.6 消防电源
- 7.7 消防相关线缆
- 附录A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表
- 本指南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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