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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排烟系统
6.3.1 既有建筑改造新增排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6.3.2 改造后的机械排烟系统不宜接入原排烟系统。
6.3.3 根据既有建筑改造情况,排烟系统可如下设置:
1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当原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的的机械排烟量时,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2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排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3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4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当原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的的机械排烟量时,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5 建筑内部装修的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6.3.2 改造后的机械排烟系统不宜接入原排烟系统。
6.3.3 根据既有建筑改造情况,排烟系统可如下设置:
1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当原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的的机械排烟量时,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2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排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3 建筑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4 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当原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的的机械排烟量时,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5 建筑内部装修的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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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既有建筑改造分类
- 3.2 通用要求
- 3.3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
- 4 建筑
- 4.1 总平面、平面布置、防火分区
- 4.2 安全疏散
- 4.3 救援设施
- 4.4 建筑构造
- 4.5 外墙保温材料
- 5 给排水
- 5.1 一般规定
- 5.2 消防水量和消防水池
- 5.3 供水设施
- 5.4 室内消火栓系统
- 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6 暖通
- 6.1 一般规定
- 6.2 防烟系统
- 6.3 排烟系统
- 7 电气
- 7.1 一般规定
- 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7.3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7.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 7.6 消防电源
- 7.7 消防相关线缆
- 附录A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评估表
- 本指南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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