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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要求


4.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从业准则,建立常态化的消防业务培训制度,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升业务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4.2 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期间,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应当对甲方进行一定课时的理论和实操培训,加强单位从业人员的管理能力。
4.3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建筑消防设施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厂家、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以保证供应;对外购零部件等要进行进货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并应保存进货检验记录。
4.4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收集维护保养项目的总平面布局图、系统图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应当对每类消防设施的主要组件逐一进行编号标识,作出正确的编码图表。
4.5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各类消防设施的标识化管理进行完善。
4.6 维保过程中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关停消防设施时,须经相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应告知相关单位建立必要的防护措施;应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醒目位置张贴公告、设置明显提示标识,同时由委托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向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4.7 需要进入危险区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时,应设置警戒围挡、警示标志,采取专人值守等警戒措施,相关人员应经专业安全培训合格,其个人防护装备、使用的仪器设备、操作程序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4.8 对声光、广播、非消防电源切断等容易引起人员恐慌的设备功能测试前,应由委托单位发出预告。
4.9 对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雨淋系统等特殊系统进行测试时,需采取防止误动作的可靠措施。
4.10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相关人员要求:
    a)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职业方向四级/中级工及以上),按照职业技能等级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b)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c)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负责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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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 DB14/T248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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