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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6.7.1 外观检查
6.7.1.1 阀门启闭正常,系统的组件、配件外观完好,固定螺栓不应有松动或锈蚀现象,消防炮的回转机构操作灵活。
6.7.1.2 驱动氮气瓶的贮存压力不应小于设计压力的90%。
6.7.1.3 供水水源、水位指示装置及泡沫液罐内泡沫液液位应正常。
6.7.1.4 最低气温低于5℃前,应检查保温、采暖或电伴热等措施。
6.7.1.5 消防炮塔应具有良好耐腐蚀性能,进水管线设置便于清除杂物的过滤装置。
6.7.2 功能测试
6.7.2.1 水炮灭火系统
    为手动系统时,以手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水炮保护范围进行喷水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水炮保护范围分别进行喷水试验。系统自接到启动信号至水炮炮口开始喷水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6.7.2.2 泡沫炮灭火系统
    泡沫炮灭火系统按本条水泡灭火系统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以手动或自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泡沫炮保护范围进行喷射泡沫试验。系统自接到启动信号至泡沫炮口开始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喷射泡沫的时间应大于2min,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6.7.2.3 干粉炮灭火系统
    (用氮气代替干粉)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干粉炮保护范围进行一次喷射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干粉炮保护范围各进行一次喷射试验。系统自接到启动信号至干粉炮口开始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干粉喷射时间应大于60s,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6.7.3 保养
    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固定消防炮应保持清洁,使用后倾斜炮管倒出腔内余液,外部用清水冲洗干净并擦净水渍;两用炮喷射泡沫后必须用清水冲洗内部,然后放出积水,保持炮口向下;
    b) 手动操作固定消防炮,使用遥控器操作电动消防炮,转动到每个设计方位2~3次,同时在转动部位补充润滑油脂;
    c) 固定消防炮驱动氮气瓶的贮存压力小于90%时,应委托法定气瓶充装机构补充氮气;
    d) 在固定消防炮支架和法兰处的外露螺纹处、在蜗轮蜗杆啮合处和其他转动处施涂润滑脂;
    e) 室外固定消防炮不使用时宜使用可快速揭脱的防雨罩盖好,移动炮宜贮存在常温、干燥、无腐蚀场所;
    f) 应冲洗系统管道,清除锈渣并涂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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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 DB14/T248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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