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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气体灭火系统
6.9.1 外观检查
6.9.1.1 储存装置:
a) 系统各构成部件无明显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部件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铭牌牢固,设置在明显部位,注明:系统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代号、灭火剂充装总质量、工作温度范围、生产单位、产品编号、出厂日期等内容;警示标志应牢固地设置在系统明显部位;
b) 储存装置间设备支、框架的固定应无松动,连接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现象。同一规格的灭火剂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同一规格的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c) 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
d) 检查储存装置周围环境、温度,检漏装置、泄漏极限报警显示装置。
6.9.1.2 安全泄压装置:
a) 在储存容器的容器阀和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上设置的安全泄压装置应安装牢固、无锈蚀,保护涂层完好;
b) 各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6.9.1.3 驱动装置:
a) 驱动装置外观无明显变形,表面防腐层完好,手动按钮上有完整的铅封;各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b) 电磁驱动器的电源电压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气动驱动装置储存容器内气体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5%,气体驱动管道上的单向阀应启闭灵活,无卡阻现象。机械驱动装置应传动灵活,无卡阻现象。
6.9.1.4 选择阀:
a) 选择阀外观应无锈蚀,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b) 选择阀标志牌应标明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并应便于观察,不被遮挡;
c) 选择阀的操作手柄,安装在操作面一侧,高度超过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6.9.1.5 喷嘴:
a) 各喷头表面应无堵塞,无锈蚀,无碰撞变形。设置在有粉尘、油雾等防护区的喷头,其设置的防护装置应完好有效,并应不影响灭火剂喷放且能自动开合;
b) 核对其型号、规格及喷孔方向,安装在吊顶下的不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连接管管端螺纹不应露出吊顶;安装在吊顶下的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装饰罩应紧贴吊顶。
6.9.1.6 管道及附件:
a) 系统组件及管道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外观无锈蚀;
b) 灭火剂输送管道、储存容器和集流管的外表面,应涂红色油漆,漆层完好、无脱落;
c) 管道上的连接管无变形、裂纹及老化等问题;管道应无损伤。
6.9.2 功能测试
气体灭火控制器功能测试的方法与要求,同本标准6.12.2.1条规定。
6.9.3 联动试验
联动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将消防联动控制器设置在自动状态下,人为触发同一防护区域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或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启动该防护区内的火灾声光警报器,且联动触发信号为任一防护区域内感烟火灾探测器、其他类型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首次报警信号;在接收到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发出联动控制信号,且联动触发信号应为同一防护区域内与首次报警的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相邻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系统应启动,并发出相关设备联动控制信号。联动控制信号包括:
1) 关闭防护区域的送(排)风机及送(排)风阀门;
2) 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
3) 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
4) 启动气体(泡沫)灭火装置,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可设定不大于30s的延迟喷射时间。
b) 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执行以下操作:
1) 关闭防护区域的送(排)风机及送(排)风阀门;
2) 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
3) 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
4) 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后续联动触发信号后,启动气体(泡沫)灭火装置。
c) 气体灭火防护区出口外上方应设置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指示气体释放的声信号应与该保护对象中设置的火灾声警报器的声信号有明显区别。启动气体(泡沫)灭火装置的同时,应启动设置在防护区入口处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组合分配系统应首先开启相应防护区域的选择阀,然后启动气体(泡沫)灭火装置。
6.9.4 保养
6.9.4.1 气体灭火控制器:
气体灭火控制器保养方法与要求,同本标准6.12.4.1条规定。
6.9.4.2 系统组件:
a) 清洁系统组件,轻微锈蚀、保护涂层缺失先磨光再施涂面漆,恢复缺损的铭牌和保护对象标识牌;清理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信号反馈装置、减压装置周围的障碍物;
b) 紧固松脱的阀驱动装置启动管路接口;恢复缺损的手动操作装置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识;
c) 安全释放阀铅封拆掉或动过,应通知厂家调整或校准后恢复,清理并保持安全释放阀出口畅通。
6.9.4.3 管网和喷嘴:
a) 紧固松动的管道及固定支(框)架、管路接口有松动、缺失的应紧固、补齐,处于潮湿或露天场所的应在可见螺纹处施涂润滑脂管道表面防腐涂层、镀层脱落,先打磨光亮,再施涂面漆;
b) 对室内管网和喷嘴进行1次吹扫,每年应对室外管网和喷嘴进行1次吹扫,保持管网畅通,吹扫应从喷嘴向干管方向进行,气流流速不应小于20m/s。
6.9.1.1 储存装置:
a) 系统各构成部件无明显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部件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铭牌牢固,设置在明显部位,注明:系统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代号、灭火剂充装总质量、工作温度范围、生产单位、产品编号、出厂日期等内容;警示标志应牢固地设置在系统明显部位;
b) 储存装置间设备支、框架的固定应无松动,连接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现象。同一规格的灭火剂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同一规格的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c) 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
d) 检查储存装置周围环境、温度,检漏装置、泄漏极限报警显示装置。
6.9.1.2 安全泄压装置:
a) 在储存容器的容器阀和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上设置的安全泄压装置应安装牢固、无锈蚀,保护涂层完好;
b) 各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6.9.1.3 驱动装置:
a) 驱动装置外观无明显变形,表面防腐层完好,手动按钮上有完整的铅封;各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b) 电磁驱动器的电源电压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气动驱动装置储存容器内气体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5%,气体驱动管道上的单向阀应启闭灵活,无卡阻现象。机械驱动装置应传动灵活,无卡阻现象。
6.9.1.4 选择阀:
a) 选择阀外观应无锈蚀,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b) 选择阀标志牌应标明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并应便于观察,不被遮挡;
c) 选择阀的操作手柄,安装在操作面一侧,高度超过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6.9.1.5 喷嘴:
a) 各喷头表面应无堵塞,无锈蚀,无碰撞变形。设置在有粉尘、油雾等防护区的喷头,其设置的防护装置应完好有效,并应不影响灭火剂喷放且能自动开合;
b) 核对其型号、规格及喷孔方向,安装在吊顶下的不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连接管管端螺纹不应露出吊顶;安装在吊顶下的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装饰罩应紧贴吊顶。
6.9.1.6 管道及附件:
a) 系统组件及管道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外观无锈蚀;
b) 灭火剂输送管道、储存容器和集流管的外表面,应涂红色油漆,漆层完好、无脱落;
c) 管道上的连接管无变形、裂纹及老化等问题;管道应无损伤。
6.9.2 功能测试
气体灭火控制器功能测试的方法与要求,同本标准6.12.2.1条规定。
6.9.3 联动试验
联动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将消防联动控制器设置在自动状态下,人为触发同一防护区域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或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启动该防护区内的火灾声光警报器,且联动触发信号为任一防护区域内感烟火灾探测器、其他类型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首次报警信号;在接收到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发出联动控制信号,且联动触发信号应为同一防护区域内与首次报警的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相邻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系统应启动,并发出相关设备联动控制信号。联动控制信号包括:
1) 关闭防护区域的送(排)风机及送(排)风阀门;
2) 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
3) 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
4) 启动气体(泡沫)灭火装置,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可设定不大于30s的延迟喷射时间。
b) 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执行以下操作:
1) 关闭防护区域的送(排)风机及送(排)风阀门;
2) 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
3) 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
4) 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后续联动触发信号后,启动气体(泡沫)灭火装置。
c) 气体灭火防护区出口外上方应设置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指示气体释放的声信号应与该保护对象中设置的火灾声警报器的声信号有明显区别。启动气体(泡沫)灭火装置的同时,应启动设置在防护区入口处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组合分配系统应首先开启相应防护区域的选择阀,然后启动气体(泡沫)灭火装置。
6.9.4 保养
6.9.4.1 气体灭火控制器:
气体灭火控制器保养方法与要求,同本标准6.12.4.1条规定。
6.9.4.2 系统组件:
a) 清洁系统组件,轻微锈蚀、保护涂层缺失先磨光再施涂面漆,恢复缺损的铭牌和保护对象标识牌;清理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信号反馈装置、减压装置周围的障碍物;
b) 紧固松脱的阀驱动装置启动管路接口;恢复缺损的手动操作装置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识;
c) 安全释放阀铅封拆掉或动过,应通知厂家调整或校准后恢复,清理并保持安全释放阀出口畅通。
6.9.4.3 管网和喷嘴:
a) 紧固松动的管道及固定支(框)架、管路接口有松动、缺失的应紧固、补齐,处于潮湿或露天场所的应在可见螺纹处施涂润滑脂管道表面防腐涂层、镀层脱落,先打磨光亮,再施涂面漆;
b) 对室内管网和喷嘴进行1次吹扫,每年应对室外管网和喷嘴进行1次吹扫,保持管网畅通,吹扫应从喷嘴向干管方向进行,气流流速不应小于20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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