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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泡沫灭火系统


6.8.1 外观检查
6.8.1.1 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液泵:
    a) 同本标准6.1.1.4条规定;
    b) 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液泵、泡沫液储罐、泡沫产生器、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管道过滤器等宜涂红色;给水管道宜涂绿色;泡沫系统管道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
6.8.1.2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
    a)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外观安装牢固、无锈蚀;标注流向应清晰完好;
    b) 泡沫液管道上设冲洗及放空设施。
6.8.1.3 泡沫液储罐:
    a) 盛装泡沫液的储罐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应涂红色,且油漆完好无脱落;
    b) 常压泡沫液储罐上应设出液口、液位计、进料孔、排渣孔、人孔、取样口;
    c) 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的储罐上应标明泡沫液剩余量;
    d) 泡沫罐及附件外观无损伤、变形、锈蚀,铭牌标识清晰。
6.8.1.4 泡沫产生器:
    a) 泡沫产生器附件应齐全、完好、安装牢固、无锈蚀;
    b) 低倍数泡沫产生器根据其应用环境的腐蚀特性,采用碳钢或不锈钢材料;空气吸入口及露天的泡沫喷射口,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金属网。
6.8.2 功能测试
6.8.2.1 低倍数、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a) 喷水试验
    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各进行一次喷水试验,系统流量、泡沫产生装置的工作压力、比例混合装置的工作压力、系统的响应时间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b) 喷泡沫试验
    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选择最远的防护区或储罐,(低倍数)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宜小于1min,(中倍数、高倍数)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宜小于30s,泡沫混合液的流量、发泡倍数及到达最远防护区或储罐的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合比不应低于所选泡沫液的混合比。
6.8.2.2 泡沫产生装置:
    a) 低倍数泡沫产生器应进行喷水试验,其进口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b) 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应进行喷水试验,其进口压力不应小于设计值,每台泡沫产生器发泡网的喷水状态应正常;
    c) 固定式泡沫炮应进行喷水试验,其进口压力、射程、射高、仰俯角度、水平回转角度等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d) 对于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满足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
6.8.3 联动试验
    泡沫灭火系统联动试验的方法与要求,同本标准第6.9.3条规定。
6.8.4 保养
6.8.4.1 阀门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润滑保养。
6.8.4.2 管道:
    a) 除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立管和液下喷射防火堤内泡沫管道及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口端控制阀后的管道外,其余管道应全部冲洗,清除锈渣;
    b) 应对储罐上的低倍数泡沫混合液立管清除锈渣;
    c) 应对管道过滤器滤网进行清洗,发现锈蚀应及时更换;
    d) 应对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的胶囊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更换。
6.8.4.3 泡沫产生装置:清除低倍泡沫产生器滤网杂物,保证空气通道畅通;高倍泡沫产生器使用后须用清水冲洗干净。
6.8.4.4 泡沫喷头外观有机械损伤应更换,使用后须用清水冲洗干净,清除管道及喷头处杂物,喷头喷洒应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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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 DB14/T248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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