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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档案管理


7.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前,应当收集维护保养项目消防验收相关文件、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调试记录和相关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等原始技术资料。
7.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现场维护保养作业过程中应填写相关记录表,编制《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情况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总结报告表》,装订形成完整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
7.3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中制定、收集、记录、编制形成的各类文件应进行归档,形成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a)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制度规定;
    b) 机构人员名册、相关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项目负责人和消防设施操作员的工作档案等;
    c) 维保项目相关原始资料(参照第7.1规定涉及资料);
    d) 维保项目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含维保周期内的项目);
    e) 人员培训、行政处罚等资料。
7.4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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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 DB14/T248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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