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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2.1 外观检查
6.12.1.1 火灾报警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
    a) 控制器、图形显示装置外观应完好,安装牢固,不倾斜;
    b)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m~1.8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6.12.1.2 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防火门监控器、消防应急广播主机、消防电话主机外观检查的方法与要求,同本标准第6.12.1.1条规定。
6.12.1.3 火灾探测器:
    a) 探测器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等机械损伤,标志清晰,安装牢固,周围无遮挡物;
    b) 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避免光源直接照射在探测器的探测窗口;
    c)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其接收端避开日光和人工光源直接照射;
    d) 与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连接的模块不宜设置在长期潮湿或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
    e)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吸气管路应安装牢固、无断裂等破损情况,采样孔应畅通无堵塞。
6.12.1.4 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显示盘:安装位置明显、易于操作,且牢固,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m~1.5m,有明显的标志。
6.12.1.5 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火灾警报装置:安装位置牢固可靠,表面完好,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6.12.1.6 消防电话: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电话插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
6.12.1.7 模块: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尺寸不小于100mm×100mm的标识,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6.12.1.8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采用专用线路连接,保证有足够的操作和检修间距,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明显部位。
6.12.1.9 独立式报警系统(无线探测报警系统):
    a) 集中监控中心平台外观整洁完好,显示器安装牢固;能正常显示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及设备状态信息(如:探测器所处的状态、安装地址、该区域管理人员信息及联系号码等);
    b) 集中监控中心平台配电设备的配电箱(柜),应设有明显标志。配电箱上的仪表、指示灯显示正常;
    c) 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外观三色指示灯显示正常(红色:火警报警;黄色:故障报警;绿色:正常监控)。
6.12.1.10 系统线路:
    a)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绑扎成束,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固定牢靠;
    b)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c) 导线穿管或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6.12.1.11 防火门监控器外观应完好,安装牢固,不倾斜,电动开门器的手动控制按钮应设置在防火门内侧墙面上,距门不宜超过0.5m,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0.9m~1.3m。
6.12.2 功能测试
6.12.2.1 火灾报警控制器:
    a) 自检功能:手动操作自检键,观察控制器面板上所有的指示灯、显示器和扬声器应正常,同时查看其受控设备不应动作。手动操作具有能检查各部位或探测区火灾报警信号处理和显示功能,使任一部位或探测区处于自检状态,自检显示情况正常,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的正常功能;
    b) 屏蔽功能:手动操作对要求的部位进行屏蔽,屏蔽指示灯(器)启动、屏蔽完成并启动屏蔽指示的时间及屏蔽信息显示和手动查询情况;
    c)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切断主电源,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
    d) 故障报警功能
    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当备用电源单独工作至不足以保证正常工作时,控制器应能接收故障信号,核实故障部位、类型,应与现场一致;
    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使任一部件或部位处于故障状态,控制器应能接收故障信号,核实故障部位、类型,应与现场一致;
    e) 短路隔离保护功能:采用总线工作方式,手动使总线某点处于短路故障状态,隔离器动作及隔离部件的指示情况;
    f) 火灾报警功能:结合探测器报警功能测试,查看报警控制器显示的报警部位、类型,应与现场情况一致;手动消音后,再次模拟一个火灾报警信号,报警主机应能再次启动;
    g) 消音、复位功能:当报警控制器处于报警状态时,启动消音键,应能消除声报警信号;启动复位键,系统应能恢复正常状态。
6.12.2.2 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功能测试的方法与要求,同本标准第6.12.2.1条规定。
6.12.2.3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a) 触发产生终端设备的监测信号,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接收到相关信息,并将上述信息上传,查看城市消防监控中心,应收到相关信息;
    b) 切断主电源,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
6.12.2.4火灾探测器:
    a) 点型火灾探测器: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检查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断开线路或摘除探测器,探测器应能发出故障信号;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火灾报警和故障信息,其编码及中文注释应正确;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b) 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用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片或等效设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用减光率为1.0dB~10.0dB的减光片或等效设备遮挡光路,应在30s内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用减光率为11.5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或等效设备,探测器应发出故障信号或火灾报警信号;撤除减光片或等效设备,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c) 线型感温探测器: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分别对探测器进行模拟测试,火灾报警及故障报警、复位功能应正常,其编码及中文注释应正确;
    d) 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应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向探测器释放试验光波,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在30s点亮并保持探测器报警功能应正常,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e)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故障指示灯应点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处使用感烟探测器试验器加入试验烟,探测器应在12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6.12.2.5 手动报警按钮:
    a) 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处于离线状态,火灾报警控制器显示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
    b) 使报警按钮动作后,报警按钮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显示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使报警按钮恢复正常,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报警按钮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6.12.2.6 图形显示装置:
    在测试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时,观察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显示相应信号的位置,并能优先显示火灾报警信号相对应的界面。
6.12.2.7 火灾显示盘:
    a) 在测试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时,能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信号且和报警信息及位置一致,并具备消音、复位功能;
    b) 对于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火灾显示盘(区域显示器,关闭主电源,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6.12.2.8 防火门监控器:
    a) 手动操作防火门监控器相关按钮,使其发出关闭防火门的指令,应能控制防火门的关闭,并接收其动作反馈信号;
    b) 模拟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信号,防火门监控器应能接收相应状态信号。
6.12.2.9 消防电话:
    用消防电话、电话插孔呼叫消防控制室,消防电话、电话插孔和消防控制室应能相互呼叫并通话,呼叫铃声和通话语音应清晰。
6.12.2.10 消防应急广播:
    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系统,应能监听消防应急广播;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应急广播的语音应清晰。
6.12.3 联动试验
6.12.3.1 消防联动控制器:
    a) 将消防联动控制器设置在自动状态下,人为触发火灾报警信号,在规定的逻辑关系得到满足的条件下,查看联动控制器启动提示,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预先设定的启动信号;
    b) 将消防联动控制器设置在自动状态下,人为触发火灾报警信号,使相关设备联动工作,将手动置为有效,此时应能手动控制相关设备,并不受自动信号的影响;
    c) 将消防联动控制器设置在自动状态下,人为触发火灾报警信号,查看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记录或显示,应能显示火灾报警和受控设备动作的时间。
6.12.3.2 火灾警报装置:
    将消防联动控制器设置在自动状态下,使用人为触发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确认火灾后,观察各楼层或防火分区火灾声光警报器的动作情况,应能启动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发出声、光警报。
6.12.3.3 消防应急广播:
    a) 将消防联动控制器设置在自动状态下,使用人为触发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确认火灾后,观察各楼层或防火分区消防应急广播的动作情况,应能向全楼进行广播;
    b) 用话筒进行应急广播,检查应急广播的录音功能,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c) 消防应急广播播音时,使用声级计在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测量广播声压,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使用声级计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测量广播声压,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d) 查看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器的播放情况,应能分时交替工作。
6.12.4 保养
6.12.4.1 火灾报警控制器:
    a) 采用专用清洁工具清除线路板、接线端子及柜(箱)体内灰尘;
    b) 对电路模板、组件、电池、操作面板和控制开关进行紧固,紧固接触线头和接线端子的接线螺丝,对线标进行整理,使其保持清晰;
    c) 最末端火灾探测器或模块的供电电压值小于说明书规定值时,应更换回路板或调整线路。
6.12.4.2 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防火门监控器、消防应急广播主机、消防电话主机、火灾显示盘、图形显示装置保养的方法与要求,同本标准第6.12.4.1条规定。
6.12.4.3 火灾探测器:
    a) 重新紧固设备连接松动的端子,更换有锈蚀痕迹的螺丝、端子垫片等接线部件,去除有锈蚀的导线端,搪锡后重新连接
    b) 对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应对采样管进行吹洗,更换过滤袋,吹洗后应进行报警功能试验;
    c) 具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在报脏时应及时淸洗保养。没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淸洗保养;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年淸洗或标定一次。达到标准的方能继续使用,不达标的探测器不得继续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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