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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功能分区与用地比例
4.2.1 功能分区宜包括生态保育区、科普教育区和综合服务与管理区,并可根据现状情况、规模及需求设置二级功能区或简化合并分区。
4.2.2 生态系统较为完整、具有特殊保护和恢复价值的湿地,或有珍稀、濒危生物分布的湿地区域,应划入生态保育区。
4.2.3 湿地公园用地面积应大于10hm²,湿地率应大于50%。
4.2.4 湿地公园用地面积应包括湿地面积和陆地面积,其中陆地面积应分别计算绿化用地、建筑占地、园路及铺装场地的面积及比例,湿地公园陆地面积用地比例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4.2.2 生态系统较为完整、具有特殊保护和恢复价值的湿地,或有珍稀、濒危生物分布的湿地区域,应划入生态保育区。
4.2.3 湿地公园用地面积应大于10hm²,湿地率应大于50%。
4.2.4 湿地公园用地面积应包括湿地面积和陆地面积,其中陆地面积应分别计算绿化用地、建筑占地、园路及铺装场地的面积及比例,湿地公园陆地面积用地比例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 湿地公园陆地面积中各类用地比例
条文说明
4.2.1 面积在50hm²及以上的湿地公园,根据公园的首要功能和现状情况综合确定各功能分区的规模、布局,《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第4.4条中,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二级功能区。面积在50hm²以下、规模较小、功能简单的湿地公园,可适当合并简化功能分区。
4.2.2 经调查评估,对于具有一定的保护价值,具有生态系统典型代表意义,分布有珍稀、濒危生物的湿地,或者连片的生物栖息地,其需要保护或修复的区域划入生态保育区,并根据生态敏感性和重要性分为一般性生态保育区和封育禁入区,也可设置季节性禁入区。
除生态敏感性较高的生态保育区外,对于生态敏感性较低的湿地区域,其中以开展湿地生态展示和科普教育活动为主的划入科普教育区;以满足公园的综合服务与管理功能为主的划入综合服务与管理区。
4.2.3 本条规定了湿地公园面积和公园内湿地比例的下限,为保证湿地公园生态功能的正常发挥,本条根据相关研究确定的湿地生态系统最小斑块面积和湿地公园的现状建设规模综合确定数值。
湿地斑块是湿地资源调查、统计的最小基本单位。根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确定的斑块面积是8hm²。申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要求占地500亩(33.33hm²)以上。一些地方标准,如《北京市级湿地公园建设规范》DB11/T768-2010规定,湿地公园中湿地面积一般应占公园面积的30%以上,并且不小于8hm²。《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中规定,面积小于或等于50hm²的小型湿地公园中湿地所占比例应大于或等于50%。
为保证湿地公园生态功能的正常发挥,结合相关研究确定的湿地生态系统最小斑块面积以及湿地公园的现状建设规模,本标准综合确定湿地公园用地面积在10hm²以上,湿地面积比例不低于总面积的50%。
4.2.4 沼泽湿地面积以设计常水位计算,河流、湖泊湿地以多年平均水位计算湿地面积。潜流湿地计入湿地面积。
4.2.2 经调查评估,对于具有一定的保护价值,具有生态系统典型代表意义,分布有珍稀、濒危生物的湿地,或者连片的生物栖息地,其需要保护或修复的区域划入生态保育区,并根据生态敏感性和重要性分为一般性生态保育区和封育禁入区,也可设置季节性禁入区。
除生态敏感性较高的生态保育区外,对于生态敏感性较低的湿地区域,其中以开展湿地生态展示和科普教育活动为主的划入科普教育区;以满足公园的综合服务与管理功能为主的划入综合服务与管理区。
4.2.3 本条规定了湿地公园面积和公园内湿地比例的下限,为保证湿地公园生态功能的正常发挥,本条根据相关研究确定的湿地生态系统最小斑块面积和湿地公园的现状建设规模综合确定数值。
湿地斑块是湿地资源调查、统计的最小基本单位。根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确定的斑块面积是8hm²。申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要求占地500亩(33.33hm²)以上。一些地方标准,如《北京市级湿地公园建设规范》DB11/T768-2010规定,湿地公园中湿地面积一般应占公园面积的30%以上,并且不小于8hm²。《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中规定,面积小于或等于50hm²的小型湿地公园中湿地所占比例应大于或等于50%。
为保证湿地公园生态功能的正常发挥,结合相关研究确定的湿地生态系统最小斑块面积以及湿地公园的现状建设规模,本标准综合确定湿地公园用地面积在10hm²以上,湿地面积比例不低于总面积的50%。
4.2.4 沼泽湿地面积以设计常水位计算,河流、湖泊湿地以多年平均水位计算湿地面积。潜流湿地计入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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