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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铺装场地与平台


7.3.1 场地选址应以公园功能分区为依据,科普教育区和综合服务与管理区应设置活动场地,生态保育区不应设置场地。
7.3.2 观鸟场所宜根据惊飞距离合理设置,对于惊飞距离小的鸟类栖息地,可设置近距离观赏场地。
7.3.3 场地功能应以科普教育、游赏、休憩为主,并应防止噪声、灯光对生物栖息地的干扰。
条文说明
7.3.1 生态保育区生态敏感性极高,不设场地;设有封育保护区的,内部不设置场地及设施;在候鸟繁殖期间可设立临时禁入区。
7.3.2 鸟类观测设施与鸟类活动区的距离要满足最小距离要求,且不小于惊飞距离。
7.3.3 道路及场地的绿化重点考虑其降噪隔声功能。在生物栖息地及周边,尽量减少路灯的布置,功能性照明采用低照度的园林路灯。根据《城市湿地公园设计导则》规定,用于游憩、赏景等的场地遮阴面积应不小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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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公园设计标准 CJJ/T3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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