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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水位控制


5.4.1 湿地水位及其变化过程应根据所在地域的气象水文特性、湿地类型、湿地功能、湿地生物等因素进行控制,湿地水深应满足大部分湿地动植物生境要求。
5.4.2 根据不同湿地类型,湿地水位控制设施可选择闸、坝、堰等不同的水工构筑物。
5.4.3 超标准雨洪水可用边沟或截洪沟等工程措施排出。
5.4.4 科普教育区和综合服务与管理区人工水体的岸高及近岸水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4.1 天然湿地的水位主要受不同地域气象与河湖水文条件的影响,湿地的水位变化模式称为湿地水文周期,不同淹水深度、淹水时间及其季节变化模式控制着湿地植被分布。
    不同类型的湿地有不同的功能和生物资源,需要不同的水位条件。高水位湿地环境更接近水生生态系统。低水位湿地具有一定厚度的泥炭层,保水性能较好。有行洪功能的湿地,要满足行洪水位要求。人工湿地根据湿地中地表积水、季节性积水、常年积水等特点设置不同控制高程水位。
    水深条件影响水生植物的生长情况、组成、结构以及动态分布和演替。季节性降雨会影响水位及水深的变化,注意最高水位的高度以及持续时间。
5.4.2 湿地的水位一般通过闸、堰、坝等水工设施进行控制,堰坝顶高程的确定还要综合考虑有利于城市雨水汇入和涝水排出。
5.4.3 湿地公园可接纳一定规模的外源雨洪水,合理组织公园及周边区域的雨洪水进入水系。对于超出湿地收纳能力的雨洪水,需要通过计算确定边沟和截洪沟的断面,进行有组织的排放。
5.4.4 基于景观、亲水和安全综合需要,合理设计近岸水深及布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岸高及水深设计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中第5.3.3条和第5.3.4条的要求:
    1 无防护设施的人工驳岸,近岸2.0m范围内的常水位水深不得大于0.7m;
    2 无防护设施的园桥、汀步及临水平台附近2.0m范围以内的设计常水位水深不得大于0.5m;
    3 无防护设施的驳岸顶与设计常水位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0.5m;
    4 淤泥底水体近岸应设置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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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公园设计标准 CJJ/T3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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