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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湿地保育


6.2.1 湿地保育包括对栖息地、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的保护及培育,宜实施分级和分类。
6.2.2 湿地保育工程设计应包括方案制定、保护对象分类、保护措施确定、保护设施设置等内容,并应考虑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干扰因素;湿地保育工程设施宜就地取材,可进行艺术处理,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6.2.3 生态保育区应设置防止湿地生态系统受到干扰的隔离设施;生态保育区内不应设置照明设施;针对特别需要保护或恢复的湿地生境以及珍稀濒危物种的繁殖地、原产地,应设置禁入区或临时禁入区。
条文说明
6.2.1 建立与湿地生态功能相适宜的、具有差异性的湿地保育制度。
6.2.2 由于外源不利因素对湿地环境影响较大,湿地保育通过控制和调节措施,排除外源不利因素。本条内容明确了湿地保护工程设计的内容,通过控制和调节措施,排除外源不利因素。设计湿地保育工程技术方案,兼顾生态性、环保性、节约性和艺术性原则,选择适宜的生态材料。
6.2.3 将完整的天然湿地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划入生态保育区,设置一定的设施与其他区域进行隔离,便于兼顾生态保护与公园管理。
    生态保育区中特别需要保护或恢复的天然湿地区、珍稀物种的繁殖区或原产地等、集中连片的典型生物栖息地是湿地保育的核心,可通过设置生物围栏、隔离设施、警示标志等方式禁止人员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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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公园设计标准 CJJ/T3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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