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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综合监控系统工程应根据数据中心的级别、规模、功能、使用环境的要求进行设计。
5.1.2 综合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运行维护功能和性能指标的要求。
5.1.3 综合监控系统的局部故障不应影响整个综合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5.1.4 综合监控系统故障时不应影响被监控对象的正常工作和控制功能。
5.1.5 综合监控系统的设计应保证系统的信息安全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宜采用专用传输网络,有线公网传输和无线传输宜有信息加密措施;
2 根据安全管理需要,系统可对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存储;
3 应有防病毒和防网络入侵的措施;
4 系统应对用户和设备进行身份认证,应对用户和设备基本信息、属性信息以及身份标识信息等进行管理;
5 当基于不同传输网络的系统和设备联网时,应采取相应的网络边界安全管理措施。
5.1.6 综合监控系统应具有良好的电磁兼容性,综合监控系统本身不应产生影响监控对象正常工作的电磁干扰。
5.1.7 综合监控系统设备应进行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5.1.8 综合监控系统设备应集中设置在总控中心内。
5.1.9 综合监控系统宜顺应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智慧城市等新应用的发展。
条文说明
5.1.8 集中放置在总控中心内的综合监控系统设备主要包括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工作站、显示屏、网络设备、UPS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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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基本规定
- 4 监控范围
- 4.1 电气系统
- 4.2 空气调节系统
- 4.3 给水排水系统
- 4.4 安全防范系统
- 4.5 消防系统
- 4.6 环境系统
- 5 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系统组成
- 5.3 数据采集
- 5.4 数据传输
- 5.5 接口
- 5.6 系统平台
- 6 施工安装
- 6.1 一般规定
- 6.2 配管配线与敷设
- 6.3 设备安装
- 6.4 施工安装验收
- 7 调试和试运行
- 7.1 一般规定
- 7.2 调试前的准备
- 7.3 单机调试
- 7.4 单系统调试
- 7.5 系统联调
- 7.6 系统试运行
- 8 竣工验收
- 8.1 一般规定
- 8.2 竣工验收条件
- 8.3 竣工验收的结论与处理
- 附录A 施工安装部分记录
- 附录B 调试和试运行部分记录
- 附录C 竣工验收部分记录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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