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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系统联调
7.5.1 系统联调应包括监控点、接口、系统功能、系统联动功能、系统性能及系统冗余的测试。
7.5.2 系统平台所使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通信协议应满足设计要求。
7.5.3 综合监控系统应按系统监控点设计要求对输入量、输出量进行测试,数据应正确。
7.5.4 接口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7.5.4 接口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口的通信协议、数据传输格式和速率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对于采用了冗余机制的接口,应进行冗余检测;
3 接口不应发生兼容性及通信瓶颈问题。
7.5.5 系统联调应按系统调试方案逐条进行功能测试,应满足设计要求。
7.5.6 系统联调应检查集成子系统传送给综合监控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7.5.7 系统联调应对系统联动功能进行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与集成子系统采取硬连接方式联动,应按设计要求对监控点进行100%测试,联动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2 系统与集成子系统采取通信方式连接,应按系统集成的要求进行联动测试。
7.5.8 冗余设备应进行自动切换调试,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7.5.9 系统联调应对综合监控系统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自诊断功能测试,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7.5.10 系统联调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应有记录。
7.5.11 综合监控系统联调合格后,应出具系统联调报告。
条文说明
7.5.4 接口协议测试可按如下步骤进行:
(1)建立测试环境;
(2)建立连接;
(3)连接断开后自动重新连接;
(4)错误报文处理;
(5)读数据;
(6)写数据;
(7)轮询错误处理;
(8)链路冗余测试。
测试内容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数据格式、同步方式、传送速度、传送步骤、检纠错方式、身份验证方式、控制字符定义等;串口通信协议主要包含对连接方式、波特率、数据位、校验位、停止位等;以太网通信协议主要包含对传输层协议、工作方式、端口号等。
综合监控系统需要对各集成子系统所提供的接口协议的实际功能和性能进行测试,以验证其是否满足该子系统集成的功能需要。
7.5.6 本条条文说明如下:
(1)系统调试时要保证综合监控系统和各集成子系统的接口通信处在正常的工作状态中。
(2)对采用实时通信方式进行通信协议转换连接的集成子系统,要将综合监控系统采集的该集成子系统的运行数据与集成子系统自身采集的运行数据进行对比,数据要一致。
(3)对采用数据库通信方式进行数据采集连接的集成子系统,要在综合监控系统界面上进行对该集成子系统的历史数据查询,并与该集成子系统的相应历史数据进行对比,数据要一致。
7.5.7 在综合监控系统的系统平台上,能够观察到被集成子系统的报警信息,能对被集成子系统的相关设备进行联动控制,以及应急状态的联动控制等。被集成子系统能接收来自综合监控系统的联动指令。
检测范围要求达到100%,被检测项目合格率要求达到100%。
在现场模拟各类报警状态信号,在综合监控系统的系统平台上观察,并根据设计所要求的联动逻辑检测联动效果,联动检测要达到安全、准确、实时和无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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