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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系统组成
5.2.1 综合监控系统应由数据采集系统、数据传输系统和系统平台构成。
5.2.2 系统平台宜采用物理主机部署,可采用云平台部署。
5.2.3 综合监控系统应配置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工作站、显示屏、网络设备、UPS、数据采集主机、传感器、计量装置和执行器。
5.2.4 综合监控系统软件服务器宜与数据库服务器分开配置。
5.2.5 综合监控系统应根据数据中心的功能、设备的重要性采取冗余结构、容错设计和电磁兼容技术。
5.2.6 综合监控系统宜采用集散或分布式网络结构及现场总线控制技术,支持各种传输网络和多级管理。
5.2.7 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工作站和网络设备应采用UPS系统供电。
条文说明
5.2.2 云平台部署可以有效减少物理主机的部署数量,提高数据中心利用率和系统可靠性。
5.2.4 为了保证整体系统的性能,当数据中心安全等级为A级时,系统软件服务器与数据库服务器要分开部署,其他情况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5.2.5 冗余设计主要包括双机备份及切换、数据库备份、备用电源及切换、通信链路的冗余及切换等。为了保证整体系统的可靠性,当数据中心安全等级为A级并且所属的服务器和网络设备涉及自动控制时,服务器与网络设备要采用冗余设计,保证系统运行不中断,其他情况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5.2.7 本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规定的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池最少备用时间。
UPS的基本容量可以按下式计算:
E≥1.2P (1)
式中:
E一UPS的基本容量,不包括备份不间断电源系统设备【kW/(kV·A)】;
P一电子信息设备的计算负荷【kW/(kV·A)】。
E一UPS的基本容量,不包括备份不间断电源系统设备【kW/(kV·A)】;
P一电子信息设备的计算负荷【kW/(k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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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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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电气系统
- 4.2 空气调节系统
- 4.3 给水排水系统
- 4.4 安全防范系统
- 4.5 消防系统
- 4.6 环境系统
- 5 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系统组成
- 5.3 数据采集
- 5.4 数据传输
- 5.5 接口
- 5.6 系统平台
- 6 施工安装
- 6.1 一般规定
- 6.2 配管配线与敷设
- 6.3 设备安装
- 6.4 施工安装验收
- 7 调试和试运行
- 7.1 一般规定
- 7.2 调试前的准备
- 7.3 单机调试
- 7.4 单系统调试
- 7.5 系统联调
- 7.6 系统试运行
- 8 竣工验收
- 8.1 一般规定
- 8.2 竣工验收条件
- 8.3 竣工验收的结论与处理
- 附录A 施工安装部分记录
- 附录B 调试和试运行部分记录
- 附录C 竣工验收部分记录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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