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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施工安装验收


6.4.1 综合监控系统应在自检全部合格后,再进行施工安装验收。施工安装验收时,提供的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备和材料清单;
    2 设备和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技术文件;
    3 设备、主要材料的检验记录;
    4 变更设计或洽商记录;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4.2 施工安装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的规格、型号及数量应正确,设备的安装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布放线缆的规格、路由、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线缆排列应整齐,外皮无损伤;
    3 电力电缆应与信号线缆分开敷设,信号线缆与电力电缆及其他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6.2.4-1和表6.2.4-2的规定;
    4 传感器、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应能真实地反映被测量值;
    5 设备线缆接线应正确,应绑扎固定;
    6 设备、线缆标识应完整清晰;
    7 防雷、接地应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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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中心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GB/T514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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