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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隔振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1 隔振对象的型号、规格及轮廓尺寸;
    2 隔振对象的质量中心位置、质量及转动惯量;
    3 隔振对象底座尺寸、附属设备、管道位置、灌浆层厚度、地脚螺栓和预埋件的位置;
    4 与隔振对象和基础相连接的管线资料;
    5 当隔振器支承在楼板或支架上时,提供支承结构的设计资料;当隔振器支承在基础上时,提供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地基动力参数和相邻基础的有关资料;
    6 当振动作用为周期扰力时,提供频率、扰力值、扰力矩值、作用点的位置和作用方向;当振动作用为随机扰力时,提供频谱资料、作用点的位置和作用方向;当振动作用为冲击扰力时,提供冲击质量、冲击速度及两次冲击的间隔时间等资料;
    7 隔振对象支承处干扰振动的幅值和频率特性等资料;
    8 隔振对象的环境温度及腐蚀性介质影响的资料;
    9 隔振对象的容许振动标准。
3.1.2 隔振设计方案的选用应经多种方案优化比较后确定。
3.1.3 隔振方式的选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支承式隔振时,如图3.1.3(a)、图3.1.3(b)所示,隔振器宜设置在隔振对象的底座或台座结构下,可用于隔离竖向和水平振动。
    2 当采用悬挂式隔振时,如图3.1.3(c)、图3.1.3(d)所示,隔振对象宜安置在两端铰接刚性吊杆悬挂的台座上或将隔振对象底座悬挂在两端铰接刚性吊杆上,可用于隔离水平振动;当在悬挂吊杆上端或下端设置隔振器时,可用于隔离竖向和水平振动,如图3.1.3(e)、图3.1.3(f)所示。

图3.1.3 隔振方式
1—隔振对象;2—隔振器;3—刚性吊杆
    3 当采用屏障隔振时,可采用沟式屏障、排桩式屏障、波阻板屏障及组合式屏障等隔振方式,可用于隔离近地表层场地振动的传播。
3.1.4 隔振对象经隔振后的振动响应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GB50868及设备厂家要求的容许振动值,主动隔振时尚应满足环境振动的要求。
3.1.5 隔振器应进行承载力验算,振动荷载及内力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振动荷载标准》GB/T51228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
3.1.6 当隔振系统的使用寿命低于隔振对象的使用寿命时,隔振系统应具备可更换的条件。

条文说明
3.1.1 本条规定了设计隔振体系时所需要的资料。
3.1.2 隔振设计时,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实际工作中,需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经济因素,进行多方案比较后从中选出可靠、经济、合理的最优方案。
3.1.3 隔振是对振动控制对象设置隔振装置,达到减少振动影响或振动危害的目标。隔振方式的确定是工程振动控制设计的一个重要步骤。本条规定了常用的隔振方式供设计者选用,在隔振装置中最普遍应用的是支承式隔振方式,采用悬挂兼支承式时隔振器既可设置在吊杆上部,也可设置在吊杆下部。
3.1.4 精密仪器、设备及动力机器的容许振动标准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由于其种类繁多,工作原理、构造及制造精度各异,所以对振动的敏感程度差别很大。一个完善的隔振设计,要在了解该设备容许振动标准及振动荷载特性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容许振动值最好是由制造部门提供或试验确定,当制造部门无法提供或不具备试验条件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GB
50868采用,以确保满足安全及正常使用要求。
    经过隔振处理后,隔振对象控制点的振动值需要满足相应的容许振动标准,此振动值采用的具体指标(位移、速度、加速度的峰值、均方根值等)根据容许振动标准确定;对于主动隔振,除满足动力设备及轨道本身要求外,还要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对周边环境的振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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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隔振设计标准 GB5046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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