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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排桩式屏障隔振
6.3.1 刚度较小的软土地基,动力机器基础、地基强夯施工、桩基施工、岩土爆破、地面交通、地下轨道交通等主要干扰频率大于10Hz的场地隔振可采用排桩式屏障隔振。
6.3.2 主动隔振时,排桩应环绕振源设置;被动隔振时,排桩的长度应根据隔振对象的长度、排桩屏障与隔振对象的距离、隔振对象的容许振动标准等综合确定,并应大于隔振对象的长度。
6.3.3 排桩的深度不宜小于场地瑞利波的波长,且排桩底部应深于地下振源3m以上。
6.3.4 排桩可采用单排、双排或多排,排桩间距宜为桩直径的1.5倍;当排桩为双排和多排时,两排之间的距离可取桩直径的2.5倍。
6.3.5 排桩的桩径不宜小于0.4m且不宜大于1.0m;排桩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有关规定。
6.3.2 主动隔振时,排桩应环绕振源设置;被动隔振时,排桩的长度应根据隔振对象的长度、排桩屏障与隔振对象的距离、隔振对象的容许振动标准等综合确定,并应大于隔振对象的长度。
6.3.3 排桩的深度不宜小于场地瑞利波的波长,且排桩底部应深于地下振源3m以上。
6.3.4 排桩可采用单排、双排或多排,排桩间距宜为桩直径的1.5倍;当排桩为双排和多排时,两排之间的距离可取桩直径的2.5倍。
6.3.5 排桩的桩径不宜小于0.4m且不宜大于1.0m;排桩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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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隔振体系及参数
- 4 主动隔振
- 4.1 计算规定
- 4.2 旋转式机器
- 4.3 往复式机器
- 4.4 冲击式机器
- 4.5 城市轨道交通
- 5 被动隔振
- 5.1 计算规定
- 5.2 精密仪器及设备
- 5.3 精密机床
- 6 屏障隔振
- 6.1 一般规定
- 6.2 沟式屏障隔振
- 6.3 排桩式屏障隔振
- 6.3 排桩式屏障隔振
- 6.4 波阻板屏障隔振
- 7 智能隔振
- 7.1 一般规定
- 7.2 智能隔振系统计算
- 7.3 智能隔振设计
- 8 隔振器与阻尼器
- 8.1 一般规定
- 8.2 圆柱螺旋弹簧隔振器
- 8.3 碟形弹簧与迭板弹簧隔振器
- 8.4 橡胶隔振器
- 8.5 调谐质量减振器
- 8.6 空气弹簧隔振器
- 8.7 钢丝绳隔振器
- 8.8 粘滞阻尼器
- 8.9 电涡流阻尼器
- 附录A 有阻尼系统脉冲作用下的传递率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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